追缴网贷代言费合法吗?

维度点评网 18 0

官方:2021新规下,P2P网贷要对出借人兑现这样处理

面对P2P行业的崩溃,贷款人的兑现方案备受关注。截至目前,892家P2P平台尚未完全退役,198万贷款人仍未兑现。当贷款人放贷时,平台总是保护资本和利益。这样一来,就形成了现在的局面,平台不具备保本保息的资格,因为2018年,所有金融平台都不会保本保息,但是现在贷方明白了!

春节过后,政府开始处理金融平台上的纠纷。短短两个月,这120个平台的120多家出借人已全部tx ,比去年良性退役平台还多。可想而知,目前在P2P平台的管辖范围内发挥了重要作用,那么政府出台了什么规定让贷方兑现呢? 让我们看看今年一些地区采用了哪些新规定。第一,追缴名人代言费。现在名人代言已经没有底线了。如果不理解清楚,会导致大量贷款人被骗。今年1月,北京朝阳对辖区内的明星实施全面解释,否则追究责任!

二是不清楚借款人是否增加了追讨欠款来偿还贷款人。这是目前真正的借贷平台上唯一的大规模支付,部分平台放贷超过20亿。虽然之前对借款人实施了高利率,但到目前为止,可以协商还款,也可以直接还本。 第三,严惩涉嫌违规的贷款人。这里指的是针对某些业务员的放款人。这些人基本上都是让亲戚朋友借,在平台上提成很高。这样的贷方会受到严厉的惩罚,一些不义之财会被追回,贷方会被兑现!

之前我们也知道平台关闭后,贷方可以直接向借款人要钱。但是这个信息要通过还款组获取,这种沟通还款的方式是双方最有效的方式。一个本金可以收回,一个不受高利率和信贷信息影响,这就是双利原则!

可以说此次官方下了很大的决心要帮助更多的出借人和借款人,能够减少大家的损失,相信在未来不久大家都能够得到保障!

银保监会依法追缴明星P2P代言费,哪些人需要缴?

现代人在超前消费方面的开放导致了P2P机构如同雨后春笋一般不断出现,其中许多本身就存在巨大问题的机构为了能够在短时间内获得最大的利益,纷纷聘请明星作为自己的代言人帮助宣传。而一旦机构倒台明星自然也就成为了众矢之的,举例如下:

1.汪涵曾经因为P2P机构的兑付困难而被众多投资者声讨;

2.郎朗同样也做过一些P2P机构的代言人工作;

3.张铁林因为代言存在有问题的P2P机构而遭受指责。

明星在社会上拥有着普通人难以企及的巨大影响力,这既是他们的优势也是需要时刻警惕的地方。因为这种影响力一旦使用错了方向,那么所引发的问题将难以估量。人们购买明星代言的产品往往出于喜爱和信任,这份情感不应该被辜负。

一、汪涵

汪涵在许多人心中一直是一个十分儒雅且博学多才的人,不过即便是他也没能免俗。不过在发现代言的产品出现了非常严重的问题之后,汪涵第一时间表明自己诚恳态度的行为还是收获了不少的赞誉。

二、郎朗

P2P机构给出的天价让包括郎朗这样的钢琴家在内都没能抵制住诱惑,遗憾的是他们无一例外地对于这类平台都没有进行详细地调查。显然作为代言人他们的工作是非常不合格的,既然选择了接手这样的工作,就应当对用户们承担起基本的责任。

三、张铁林

张铁林老师过去在荧幕前出现了太多让人难以忘怀的经典形象,遗憾的是因为代言的P2P机构涉嫌到了十分严重的非法集资行为,张铁林老师也受到了一系列的牵连。从那个时候开始明星对于P2P机构的代言受到了越来越多人的关注。

你曾经有过使用P2P平台的经历吗?

P2P爆雷,明星代言费退不退?怎么退?

两个多月前,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在介绍网贷机构存量风险处置工作时表示,将加快追赃挽损,依法追缴高管奖金和明星代言费、广告费。这两天,有网络大V发文提议,要追究代言明星相关责任,责令其退钱给P2P爆雷的受害者,再次引发公众热议。

实际上,在近期多位明星代言“翻车”引发舆论围观的背景下,P2P爆雷要不要追责代言明星,明星代言费、广告费退不退,以及要求退的法律依据是什么等问题,在网上一直热度不减。

P2P平台频频爆雷明星代言屡屡翻车

P2P,即互联网金融点对点借贷平台。前几年,我国互联网金融借贷进入快速发展阶段,不少P2P平台聘请明星代言,借助明星的知名度和流量,迅速打开、拓展市场。

然而,随着国家关于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及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的不断深入,明星代言的P2P平台爆雷不断。

公开数据显示,2015年至今,至少有30多位明星以“首席体验官”“形象代言人”或入股的方式,为e租宝、中晋资产、团贷网、爱投资、爱钱进等10多家P2P平台站台,涉及明星包括黄晓明、范冰冰、张铁林、汪涵、杜海涛等。

关于“明星是否该为代言的P2P产品负责”的讨论一度甚嚣尘上。但从此前的公开报道来看, 代言明星作出回应的不多,即便作出回应,也多以道歉为主,回避了是否退代言费、广告费的问题。

如主持人汪涵因其代言的爱钱进爆雷登上微博热搜榜单。汪涵就代言网贷平台一事向监管部门进行情况说明,并公开道歉。

代言推广,本是一场你情我愿的市场交易。 明星用名誉和流量换利,钱多事少;企业拿钱购买名誉和流量之下的影响力,扩大受众。而这场交易最终的买单者往往是第三方——消费者。 尤其是金融产品,一旦爆雷,常见结果是卷钱者逃之夭夭,消费者损失惨重。

在主持人杜海涛因代言P2P平台网利宝引发争议一事中,一名网利宝理财App的投资者称,他正是看到了杜海涛代言的广告才开始投资网利宝,结果损失了120多万元。

得其利者必承其重如何担责备受争议

在公众看来,得其利者必承其重,一些明星收取巨额代言费为P2P平台站台,出现问题自然要承担责任。

有业内人士表示, 明星等公众人物的代言行为属于商业行为,受到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约束。 同时, 代言金融产品还应受到金融监管法律法规的规制。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介绍说,广告法规定了广告代言人的义务和责任,且在总则部分明确了广告代言人的定义。针对广告代言人的责任条款主要是广告法第六十一条,即广告代言人有“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的”“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等情形之一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副教授吴景明分析,广告法把明星代言承担的责任分为两类:

一类是虚假代言关系生命 健康 的商品,这一类承担直接的连带责任,即无条件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类是代言非关系生命 健康 的商品,承担过错责任,即代言人主观上如果没有任何故意或过失,就不承担责任,如果有故意或过失,那么就承担责任。

这个“故意”和“过失”怎么判断呢?

吴景明解释说:“如果明知是虚假的、骗人的,还继续代言,就是‘故意’;而应当知道而不知道,没有尽到注意义务去代言一个非法产品,就是‘过失’,都要承担责任。”

有业内人士提出,明星代言出现问题后具体要承担哪些责任,判定起来比较复杂。广告法针对的主要是虚假代言,即便涉及罚款也是特定情形下由监管部门处罚。 但广告法中代言人“明知或应知”这个条件可能并不好界定,故而很难判定其是否存在虚假代言,更难以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

“对于‘明知或应知’,这个判定起来是有一定难度的。”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赵占领说,因为需要回溯其广告用语,广告代言人如何审查广告用语、审查到什么程度,本身有一定的困难。并且,P2P平台爆雷,也可能是在经营过程中有其他违法行为,不一定涉及虚假广告行为,所以这也导致追缴明星代言费存在难度。

但在刘俊海看来,广告代言人“明知或应知”这个条件非常好界定:

是不是用过这个金融服务?知不知道推出的商业模式是违法的?如果知道,就是明知故犯,即恶意、故意;如果应知而不知,说明是重大过失,“没有专业水准就不该做这个广告代言”。

有律师则认为, 目前的难点在于如何厘清各方权责,焦点在于是否存在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或者推荐、证明的情形。

追赃挽损稳步推进依法追缴代言费用

实际上,2021年以来,陆续有监管部门发声, 提及明星代言人责任,但均未明确明星代言人的具体责任与追责措施。

2021年年初,北京市朝阳区金融纠纷调解中心曾发布《关于要求P2P网贷机构广告代言人配合落实风险化解责任的公告》称,部分网贷机构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聘请知名演艺人员、公众人物作为广告代言人,利用其影响力吸引投资人购买非法金融产品。上述广告代言人未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作出不实宣传,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和扩大存在过错,并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在上述公告中,北京市朝阳区金融纠纷调解中心要求曾经或仍在涉P2P网贷广告中, 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相关产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即广告代言人)配合开展网贷平台清退工作。如期未取得联系,将依法追责。

4月22日,银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发布2021年第二期风险提示, 也强调了明星代言人应当肩负的责任,但并未明确追责措施。

该风险提示表示,明星等公众人物代言,应当遵守广告法等法律法规,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不得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作推荐、证明。接受代言前,应当查验所代言机构是否具有合法资质,所代言产品和服务是否内容真实、符合监管要求。

“这意味着,P2P平台爆雷之后,明星代言人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需要追缴其代言费。”刘俊海认为,此外,具体还要承担哪些责任,判定起来比较复杂。

据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介绍,截至2021年3月末,存量业务尚未清零的停业网贷机构1387家,比去年末减少79家、未兑付借贷余额7161亿元,较去年减少1046亿元。其中,对已立案的999家机构,依法协调公安、司法等部门加快审理进度。

此前,在2021年专项整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监管层在阐述相关工作之际曾提及追缴进度。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表示,追赃挽损工作稳步推进,北京、广东、深圳等地依法追缴明星代言费、广告费、高管奖金取得一定成效。公安机关累计追缴涉案资产价值约860亿元。

刘俊海分析说,在追究P2P犯罪过程当中,广告代言人被追缴赃款,这是根据刑法和刑事诉讼法规定作出的处罚。而且, 刑事方面的追赃,不能代替民事领域的赔偿。一个是执法部门没收违法所得;一个是对金融消费者承担连带责任。

“从非法集资和集资诈骗的相关案例来看,判断是否违法的核心是,他们在推广违法违规产品时是主动还是非主动地了解情况。从明星代言的案例来看,如果他们知道是违法的可能就不会去推广了,所以目前一般都没有承担违法责任,也没有对他们进行罚款。”中国 社会 科学院金融研究所金融 科技 研究室主任尹振涛说。

P2P平台代言人到底会承担多少“不可推卸的责任”?

注:本文作者小易,转载请注明来源

昨晚, 关于要求P2P网贷机构广告代言人配合落实风险化解责任的公告 由北京市朝阳区金融纠纷调解中心正式发布。说实话,看完这封公告,小易一瞬间是既激动又惊讶的,马上把这个消息告诉了我所在的群内。

如何理解这封通告,不能只浮于表面之意。为何到当下才要求P2P平台代言人负责,P2P代言人又为何难追责,已经完全良退的P2P平台代言人是否要负责?而且,为什么这封通告会由北京朝阳区发布, 历史 上有无明星担责的案例?发布这封通告后,实际执行会是如何?代言人会承担多大的责任?

问题实在太多,于法于情,我们都需要深入探讨。小易略陈拙见,以此抛砖引玉。

01

金融行业本身就不应有明星效应。明星本身不一定具备丰富的金融知识,因此做不到对其代言的理财产品负责。明星代言一款理财产品,往往是看上了P2P平台给予的代言费,而并不知晓P2P平台产品的实质。

在老版《广告法》中,广告代言人不是民事责任的主体,法律责任主要集中在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之间。在经历一系列因相信明星而损害了消费者利益的事件后,法律条款开始不断完善,对明星代言有了进一步的约束和规范。

我国现行《广告法》第五十六条规定,

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或者作推荐、证明的,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我国现行《广告法》第六十二条规定,

“明知或应知广告虚假仍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由监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法律条款虽如此规定,但在实际案例上看,明星的代言普遍被认为是一种宣传行为,若未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集资诈骗的过程,代言人不承担责任。但如果明知他人从事集资诈骗行为,仍为其提供广告宣传服务的,可能构成集资诈骗的共犯( 本条参照广告法第五十六条、第六十二条 )。

在这里,“明知”这个词很有意思。一般来说,明星都会有自己的法律团队,在承接广告时,团队会帮明星在合同中规避一些法律风险。与此同时,为了保证符合广告法对内容的要求,在这些互金平台广告的一侧,也总会有几行小字标明“风险”。

在人民网的报道中,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李斌律师对人民网金融表示,如果代言人明知是虚假宣传,或在没有体验过产品服务时,尽管其利用交易优势地位在合同中规避了自身风险,但合同只具有相对性,不是代言人减轻责任的理由。

但在行为界定和取证上,也面临不小的难度。李斌说,从以往的判例看,明星广告代言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不多,承担刑事责任的就更少了。当经营主体依法成立,代言人又进行了基本调研并体验过产品, 在实践过程中定责有难度,需要进一步明确的法律条款来支撑 。

*来源报道明星代言金融产品频“翻车” 律师:代言非演戏 承担尽调义务

也就是说,当P2P平台被立案调查后,代言人是不是需要承担应担之责,针对不同平台有着不同的判断,法律体系还有空隙,没有具体的标准。这就会出现P2P平台卷宗类似,但是针对代言人费用退缴的界定结果不一的情况。

02

(北京市朝阳区金融纠纷调解中心发布)

北京市朝阳区金融纠纷调解中心微信运营机构为北京市朝阳区金融 社会 风险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发布公告具有权威性。公告提及, 部分网贷机构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聘请知名演艺人员、公众人物作为广告代言人,利用其影响力吸引投资人购买非法金融产品。上述广告代言人未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作出不实宣传,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和扩大存在过错,并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

这段话关键词在于非法金融产品与损害结果,可以回答前面的一个问题,

已经完全良退的P2P平台代言人是否要负责?

已经完成良退的P2P平台,虽然也是非法金融产品,但是其已经完成了本息兑付(少部分完成净本金兑付),对出借人实际意义上没有造成损害。并且P2P此前有监管漏洞,因此非法金融产品的界定也较为模糊,目前来看大多数是以有无对出借人净本金造成损害为判断标准之一。

因此,已经完全良退的P2P平台已属于完全良性退出,消费者没有纠纷,代言人没有责任,更无需配合开展网贷平台清退工作。这部分明星是幸运的,遇上了一家负责任的网贷平台。

那么,没有良退的平台呢?这部分平台既符合非法金融产品的条件,也给出借人造成了损害结果,按照这份公告,这部分网贷机构的代言人是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的。

相比之前P2P平台代言人是否要承担责任,需要相应的行为界定和取证,这份公告直接认为广告代言人未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作出不实宣传。有一个疑问:到底要做什么才能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呢?

在爱钱进事件中,北京威诺律师事务所主任杨兆全认为,根据广告法对明星代言的规定,汪涵是否要承担责任,关键看两点:

1:汪涵是否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言的产品是虚假和和违法的。如果汪涵推荐之前,没有认真审查理财产品的资格,没有发现是违法产品,那么汪涵要承担责任。

2:汪涵是否使用过这个产品。如果汪涵在推荐前,他本人没有投资这个产品,他要承担责任。

*来源报道《明星该为代言产品负责吗?律师详解责任认定 专家:名人代言千万别信》

但是,P2P平台从始至终都没有一家备案,因此从始至终不具有合法性,在明星代言之前也一直本息偿付,无违法行为。在如此背景之下,明星很难分辨是否违法。与此同时,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宋一欣表示,就金融产品而言,代言人并无义务也无必要进行金融产品的合规性审查。

当然,公告直接认为这部分网贷机构代言人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是有利于维护出借人权益的。

那么在之前,有没有非法集资的案例,是需要代言人退缴代言费的呢?十四年前的一起集资诈骗案,或许可以给我们一些思考。

该案的媒体稿件中,对葛优的代言费是这样描述的:诈骗案件有一个非常明显的特点,就是公司均为诈骗而成立,其业务就是诈骗,并无合法的经营活动,故其所有的诈骗款均为赃款,依法都应当追缴。 其代言费来自于亿霖木业诈骗所得,依法属于赃款,应当予以追缴 。

从该案可以看出,如果代言费属于诈骗所得,按照法律,所有的诈骗款均为赃款,无论明星是否尽到审查义务,依法都应当追缴。

03

公告发出后,具体落地执行又是一个新的问题。明确的截止时间点是2021年2月10日,如果未取得联系,将依法追责。明星的责任有多少?他们将如何配合网贷机构的清退工作,以及要承担多大的“不可推卸的责任”?

退还代言费是责任中最重要的一部分。基于明星的特殊地位,明星具有更高的道义责任,其明星代言的广告存在不真实的内容,其代言费就应当退还。在2019年“两高一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第九条规定,

“关于涉案财物追缴处置问题”强调“退赔集资参与人损失一般优先于其他民事债务以及罚金、没收财产的执行”。

因此,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相关产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即广告代言人)退还的费用,最终都会退赔集资参与人损失。

按照大多数过往的案件看,明星退完代言费后,这段事件就过去了,等待舆论声音消失后,便照常参与商演、综艺等等。如果责任落实严苛一些,可能还会要求明星致歉。

小易能想到的最重的情形,便是承担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明确,

“利用广告为非法集资活动相关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恶劣 社会 影响的,以虚假广告罪定罪处罚。”

而虚假广告罪,按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除了想到代言人会承担的责任外,还有一点: 如果代言人认为自身并无责任,怎么办? 金融纠纷调解中心会选择怎么处置?会协助出借人与代言人打官司,还是另想办法?如何落实有待检验。

04

现在为止,大多数出借人都认为这封通告是使自身权益受到保护的举措。但是,也有出借人问,为什么这封通告会由北京朝阳区发布?别的地区是否会效仿?

小易认为,当前,北京P2P平台数量多,需清退的平台存量也很大,朝阳区金融纠纷调解中心发布这封通告之前,可能已经有不少出借人反应过诉求。至于别的地区是否会效仿,还需要看当地的金融监管部门如何处置——毕竟,北京在处置P2P平台上,就跟很多地区不一样,这封公告可能也是特殊的。

责任的落地,还需要出借人继续推动。追缴代言费、要求代言人承担“不可推卸的责任”,可能只是个开始。

对于追缴网贷代言和追缴网贷代言费合法吗的总结分享本篇到此就结束了,不知你从中学到你需要的知识点没 ?如果还想了解更多这方面的内容,记得收藏关注本站后续更新。

抱歉,评论功能暂时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