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卖房真贷款犯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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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不能通过假装卖房,从银行贷点款出来?

问题: 我06年买了一套房,30W.现在急用钱,但不想卖房,想想办法怎么样才能利用房子从银行贷点款出来. 老公的初步想法是这样的,大家看能不能行得通? 50W假装卖给亲戚朋友 首付15W,再贷35W 还以前贷的19W,及一些费用约2W 这样我是不是还有14W 这样分析对吗? 现在担心的问题是,什么样的朋友戚才愿意帮忙呢?人家又要承担什么样的风险呢? 手头还能剩那么多钱吗? 谢谢高手回复! 最佳答案: 你分析的那样根本不行,你那样有风险在说亲兄弟人家也不给你做。你看这样行不?1:我是这样理解的你有贷款,没还完,对吗?想拿自己的房子在贷点钱对吗?不用你那样卖房子。你可以抵押贷款,假如我给你办流程:先给你垫资把你的贷款(现在房子的)还上。这叫垫子 要收费的。然后呢,就是准备贷款的东西。从新做抵押贷款。这样就能解决你的问题。你就不用在过户给你的哥哥。将来万一天房子升值100W,你说怎么解决对吧。

假卖房借名贷款争产权合同有效吗?

假卖房借名申请贷款争产权的合同无效。假卖房属于虚假的意思表示,所签订的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为无效,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骗取贷款罪。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二手房交易骗局再调查:数百业主“卖房致贫”,背后隐藏着怎样的骗局?

多地出现了二手房交易骗局的现象,而这种现象买家是傀儡,但在交易过程当中的全款却不知去向,现如今数百业主可以说是卖房,还反而过得更加的贫穷了。此前在重庆就有一起二手房交易骗局,当时就有100多名业主失去了总价值过亿元的房产。

而现如今浙江江苏等地也出现了类似的情况。看到这样的情况,大家都很好奇,如何能够促成这样一手交易骗局呢?新的起因大致都是差不多的,就是房产中介找到这些业主告诉他,有人想要买他的房子,现在买房多数是以贷款的形式,但现如今银行房贷政策,深州监狱时间可能更长,而且如果说申请抵押贷款,就能更快的收到钱,找急需用钱周转的人,则会上当受骗,而这些自称买房的人都是一些做生意的大老板,事实上这些人都是雇佣来的演员。

真正购买房子的并不是什么大老板,而是另有其人。那么在这件事情背后究竟隐藏着怎样的骗局呢?先来讲中介,就是因为抓住了卖房子急需用钱的心理,这个时候去告诉他们回款更快,因此就鼓励业主们先去进行过户,其次在花钱请一个傀儡演员假装是一个生意人来充当买家,与卖家签订协议,支付定金首付款等等,而当一切准备就绪以后,真正的买家就会将过户得来的产权证书拿去贷款公司进行贷款。

他们这一操作表面看起来确实是正规合法的,但其实这是属于暗箱操作,因为这个中介躲过了资金监管,也一手导演了这一场好戏,才导致多地出现了二手房交易骗局的现象,让这些卖房子收不到卖房款。总的来讲,卖房的业主在交易二手房时一定要擦亮眼睛,提高警惕,避免上当受骗,远离卖房致贫的道路。

“假按揭”变“真买房”,买房的有几个知道

究竟是"假按揭",还是"真买房"?法庭之上双方各执一词,被告说"假买房假按揭",原告说"买卖合法合同有效"。

近日,同安区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与"假买房"有关的案件。福建自晖律师事务所主任林敏辉结合这起案件解读分析了"借名买房"与"假按揭"的法律风险。由于一旦出现意外情况,"借名"的购房者或将承担巨额债务,因此,律师提醒大家小心防范,别让假按揭变成真买房、真按揭。

最终,同安法院针对上述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认为本案开发商为购房者开具的购房首期款发票真实有效,双方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合同也已经过登记备案,因此判决认定双方达成的购房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已实际履行。也就是说,房产应归购房者所有。

借款200万,为了还债拿房抵债

这起"借名买房"争议,是因为债务纠纷闹上法庭的。原来,购房人林先生及其父亲老林(化名)几年前曾向债权人老吴(化名)借款200万元,双方约定于2013年11月30日前还清借款,借款利息为每月2.5%。

2012年4月5日,林先生"买"下了厦门同一个小区的两处房产,并和开发商签订了购房合同。这两处房产的成交总价分别为290万多元和362万多元。合同签订后,开发商开具了首付款发票,并办理了合同备案手续,而且,这套房子随后也办理了银行按揭借款。

2013年9月,林先生为了还债,决定"拿房抵债",将上述两处房产出售给老吴。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房产的成交总价为470万余元。

当时,双方确认,林家父子尚欠老吴借款息合计194万多元,双方约定,用林先生的这些欠款与老吴的购房首付款冲抵,其余购房款于过户起7日内付清。林先生应在开发商交房5日内将上述房屋交付给老吴。

但是,数年后,开发商发出了《交房通知》,可林先生却没有依约定将房产交付给老吴。

为此,老吴将林先生夫妻告上了法庭,并将开发商列为案件第三人。

签字卖房,却说房子不是自己的?

面对起诉,林先生夫妇答辩说,两处房产虽然挂在他们名下,但他们并不是房屋的实际所有人,实际所有人应是开发商。因此,他们无权处分那两处房产。

本案第三人开发商也说,这两处房产确实并非林先生的,只是开发商因经营资金的需要,为了办理银行按揭,借林先生的名义签订两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由林先生向银行申请房贷,所得贷款实际上作为开发商的运营资金使用。实际上,每月按揭款及利息也是开发商支付的。因此,开发商无需将借名所购的房屋交付给林先生,林先生也未要求开发商交房。

因此,开发商认为,林先生与老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无效的,林先生夫妇无权处分这两处房产,两处房产仍应归开发商所有。

林先生夫妇与开发商的说法基本一致,都说林先生并没有真实支付"房屋首付款",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并非真正意义上的买卖。

一审判决,买卖合同合法有效

开发商是如何找到林先生办理"假按揭"的?经查,林先生的父亲曾在开发商公司担任监事。

不过,开发商对此并未举证证明自己的说法。因此,同安区法院一审判决认为,这两份《商品房买卖合同》是真实合法的,并且已经实际履行。因此,判决认定这两处房产为林先生夫妇所有。

所以,一审判决最终支持了原告债权人老吴的诉求,要求林先生夫妇履行与老吴所签订的合同义务,要向开发商办理房屋的交房手续,并将房屋交付原告老吴。同时,林先生夫妇还应赔偿因逾期交房给老吴造成的损失。

法官说法:给了首付经过备案,应该交房

法院审理认为,林先生与开发商之间的系列手续均真实合法,两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已通过厦门市房地产交易权籍登记中心登记备案。因两张购房首付款发票足以证明林先生已向开发商支付房屋购房首付款,因此,双方购买房屋的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已实际履行。

此外,林先生向银行申请的贷款也已划入开发公司账户,开发商也未举证证明与林先生签订的合同是为获取贷款用于公司经营,而且,隐瞒真实情况向金融机构骗取贷款严重违反国家金融法律。

所以,法院判决认为,本案涉及的房屋已由林先生向开发商购买,虽然至今未办理交房手续和不动产权利登记手续,但是,林先生夫妇已是实际所有人,对上述房屋依法享有处分权。

律师说法:"假按揭"风险重重

"借名买房"、"假按揭",看似便利,实际上却是风险重重。

通常,开发商通过假按揭获取贷款后,会采取两种方式:一种方式是卖二手房。开发商通过热卖假象,吸引真正的购房者来买二手房,而且会依据热卖假象,适当提高房价。另外一种情况是,等楼市回暖或资金不紧张之后再想办法退掉房子,并将房子重新出售。

福建自晖律师事务所主任林敏辉律师提醒说,房地产企业利用"假按揭"套取银行资金,一方面扰乱了房地产销售市场;另一方面又破坏了金融秩序。如果房地产公司资金断裂,没有能力支付按揭款,会产生一系列严重的法律后果。

开发商"假按揭"不仅给银行带来巨大的风险,也给很多"借名"的购房人带来隐患,他们当中不少人是开发商员工和普通民众,因不清楚"假按揭"的法律风险和对个人的影响后果,在不知不觉中使自己深陷险地。一旦开发商资金紧张不能及时还贷,"假按揭"很可能变成"真贷款",借名的购房人可能被迫承担偿还贷款的责任。如果贷款最终违约的话,还将导致个人信用会有不良记录。

除了民事责任外,"假按揭"也有可能带来刑事责任。作为开发商,如果是非常明确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伪造一系列材料实施"假按揭"骗取银行贷款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如果是个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了开发商的名义进行"假按揭"的情形,则涉嫌构成贷款诈骗罪。

警惕假卖房骗取银行贷款

想通过假卖房换取银行贷款吗?提醒有这样想法的售房者要小心了,要回房子的时候,小心对方据不认账!

A做生意,在资金周转困难的情况下,曾向B借过5万余元。后来,资金问题仍未解决,A便想用自己的房产抵押,向银行贷款。但是,本身信用不合格的他并不符合银行房贷的条件,而且,他了解到,办理房贷的话不但贷款金额高,而且利率也更低一些。于是,也想早日拿回借款的B就成了A的“合作伙伴”。

2006年3月,A跟B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将A坐落于某小区的房屋“卖”给B,房屋成交价格为20万元,并于同年4月办理了过户。事实上,B未付任何房款,该房屋也由A及家人实际占用并使用。B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后,以自己的名义将该房屋抵押给银行,获得15万元贷款。随后,A与B订立一份“承诺书”,约定A一年内归还5万元给B,B以自己的名义向银行申请的15万元贷款由A使用并负责每月按揭;如有一期逾期不还,该房屋由B作价处理;贷款还清后由B配合过户。

2013年3月,A还清了银行所有的贷款,便以双方当时承诺要求B归还房屋。但此时房价比签订“承诺书”的时候高了许多,B拒绝归还房屋,认为该房屋登记在其名下,应归其所有,A只可向其主张20万元的房屋价款。A想要拿回房子,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B立即协助他办理房产的过户手续。

骗贷

法院审理认为,A与B之间不存在真实的房屋买卖意思表示,据此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契约,系名为买卖实为骗取银行贷款的合同,故依法认定该合同无效。基于无效合同所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故判决B应协助A办理该房屋的过户手续。

为什么法院认定A与B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是无效的?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合同无效

双方订立买卖合同的目的是由于A资金紧缺且信用不合格,故以买卖形式假借B的名义向银行申请贷款,据此可以认定双方订立合同的真实目的并非是为了转移房屋产权,而是借助买卖这一合法形式来规避国家正常的金融监管秩序,达到骗取银行贷款的目的。根据法律的规定,该合同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是无效合同。

合同被认定无效后,会产生什么法律后果?

虚假卖出房屋恢复买卖前状态

B取得的房屋,应该返还给A。虽然该房屋的所有权发生了变动,已经登记在B的名下,但是该物权变动的基础是A与B之间的房屋买卖的合同关系,由于该合同自始无效,物权转移的基础已经不存在,房屋登记就应该恢复到房屋买卖之前的状态。因为房屋属于不动产,适用所有权登记制度,所以房屋返还方式不同于一般动产的简单交付,法院判令B配合A将房屋进行过户,A才能拥有该房屋的所有权。

假卖房非法骗贷买卖双方需承担哪些风险?

买卖双方均承担民事及刑事方面风险

以假卖房的方式骗取银行贷款,不但是非法行为,也存在较大风险。对出卖人来说,由于房屋过户后不动产所有权发生转移,一旦购房者将房屋处分给了善意第三人,并进行登记或者抵押等,就可能导致原权利人丧失对房产的权利,纵然双方之间有明确的书面协议,也不能保证自身权利。假如牵扯到拆迁等问题,由于房屋出卖人并不是房屋登记的所有权人,可能就无权参与拆迁事宜的协调和商讨,给自己的利益带来损害。

对购房者来说,由于购房者以自己的名义跟银行签订贷款协议,履行贷款协议的法定义务人应为购房者,如该房屋买卖合同在贷款还清之前被确认为无效的,购房者不仅要承担返还房屋的义务,还需承担向银行还清剩余贷款的义务,所以对购房者来说,可能遭受更大的利益损失。

而除了民事方面的风险,骗取贷款的行为还是一种违法行为,如果情节严重,可能还会构成“骗取贷款罪”,需要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以上回答发布于2016-11-24,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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