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人才住房首付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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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才公寓2022最新政策

法律分析:具有市区(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城阳区、崂山区、黄岛区和高新区)常住户口或者在公安机关办理市区范围内居住登记;1、青岛居住登记办理指南2、在市区工作且已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聘用)合同;3、具有本市社会保险缴纳证明;青岛社保证明打印网址和青岛参保社保证明打印操作指南4、本人家庭在市区无住房;5、符合人才类别规定的条件,拥有本市常住户口的自由职业者,具备人才标准条件且本人家庭在市区无住房的,经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劳动保障中心)出具无业证明,也可以申请配售。

法律依据:《青岛市人才公寓建设和使用管理规定》第六条我市建设人才公寓,享受以下优惠政策:(一)集中建设的租赁型人才公寓可按照20%左右的比例配建商业网点等经营性用房用于出租出售,营业收入用于弥补建设和运营成本;配建商业等经营性用房的用地实现的土地出让收益,可根据项目资金平衡情况,给予适当补助。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存量国有建设用地建设租赁型人才公寓的,原为出让土地使用权的,不需补缴土地出让金。(二)纳入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任务的租赁型人才公寓建设项目,免收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未纳入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任务的租赁型人才公寓建设项目,市、区(市)、功能区可结合收费基金缴纳情况给予资金补助支持。(三)列入我市人才公寓建设计划的租赁型人才公寓建设项目,对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契税、房产税等予以税收优惠。(四)对列入我市人才公寓建设计划的租赁型人才公寓建设项目贷款,政府可予以2%的贴息补助。

青岛公积金贷款政策2022

(一)实行“认房认贷”申贷条件政策。《个贷办法》修订后,申请我市公积金贷款的,借款申请人所购买的住房须为家庭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型普通自住住房;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或者已经两次使用过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不得申请公积金贷款。其中,职工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住房套数为职工家庭在我市房产部门信息系统中记载的自住住房套数。(二)执行住房套数差别化贷款利率。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按照贷款期限,执行相应档次的基准利率;二套房贷款利率按照同期首套房贷款利率的1.1倍执行。取消现行的二次公积金贷款1.1倍利率规定。(三)优化贷款程序。一是贷款流程再造,简化了借款合同签订手续。二是落实公积金贷款优惠政策集中向首套购房倾斜的要求,优先发放首套住房贷款。(四)完善申贷资料。一是根据住建部有关规定,不再要求提供二手房公积金贷款的房屋估价报告。二是根据住建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明确了异地贷款证明、还款能力证明、个人信用征信报告等申贷材料。三是明确了公积金中心有权根据贷款审查工作需要,要求职工追加辅助申请材料。(五)强化了风险防范及违规惩戒措施。一是补充了隐瞒事实申贷以及违约将抵押物出租、抵偿债务等风险情形的防范及处置。二是结合当前诚信社会建设要求,补充完善了有关借款人信用审查、惩戒的规定。违规使用住房公积金的,公积金中心有权进行不良行为登记,取消其五年内公积金提取、贷款资格,并采取向相关管理部门报送失信信息、向其所在单位通报、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等惩戒措施。

青岛市个人住房置业贷款担保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支持城镇居民住房消费,规范个人住房置业贷款担保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住房置业贷款担保,是指住房置业担保机构为个人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购买住房的贷款提供保证,并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行为。第三条 青岛市住房置业担保中心(以下简称担保中心)依法取得法人资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负责个人住房置业贷款担保业务工作。第四条 个人住房置业贷款担保,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五条 担保中心与银行等金融机构建立个人住房置业贷款担保合作业务的,双方应当签订合作协议,其主要内容:

(一)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二)保证方式;

(三)保证期间;

(四)双方的权利、义务;

(五)违约责任;

(六)其他约定事项。第六条 个人购买住宅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和私有产权住房(包括房改住房),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时,可以向担保中心申请个人住房置业贷款担保,并按规定提交有关材料。第七条 个人住房置业贷款担保申请人(以下简称贷款担保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证明;

(三)有稳定的收入,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无不良信用行为;

(四)具有合法的购房合同;

(五)所购房屋未设定他项权利;

(六)已足额交纳购房首付款;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八条 担保中心收到贷款担保申请人的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与贷款担保申请人签订个人购房贷款担保合同,为贷款担保申请人提供担保证明。贷款担保申请人凭担保证明到与担保中心有合作协议的银行等金融机构办理贷款业务。第九条 担保中心应当按规定评估贷款担保申请人的资信。对资信不良的申请人,担保中心可以拒绝提供担保。第十条 个人申请住房置业贷款担保,应当按规定标准向担保中心支付担保服务费。第十一条 个人住房置业贷款担保需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他项权利证的,可以委托担保中心办理。第十二条 贷款担保申请人向担保中心申请贷款担保的,必须以本人或者第三人的合法房屋依法向担保中心进行抵押提供反担保。第十三条 房屋抵押应当订立书面合同。抵押当事人应当自抵押合同订立之日起30日内向房屋所在地的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第十四条 房屋抵押权与其所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借款人依照借款合同还清全部贷款本息后,房屋抵押权终止。第十五条 变更抵押合同须经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同意,签订变更协议。未签订协议前,原合同继续有效,抵押合同发生变更或者抵押关系终止时,抵押当事人应当在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15日内,到原抵押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第十六条 抵押人办理抵押房屋保险的,应当在抵押合同签订前办理保险手续,并在个人购房贷款担保合同订立后,将保险单正本移交抵押权人保管。第十七条 房屋抵押期间,抵押权人为保险赔偿的第一受益人。抵押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抵押的房屋因抵押人的行为造成损失致使其价值不足作为履行债务担保时,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重新提供或者增加担保以弥补不足。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担保中心应当在30日内代为偿还尚未偿还的贷款本息:

(一)借款人连续3个月或累计6个月未按照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的;

(二)借款人在还款期限内死亡、宣告失踪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无继承人、受遗赠人或监护人的,或其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拒绝履行措款合同的。第十九条 借款人到期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的,担保中心在代为偿还贷款本息后,有权依法向其追偿贷款本息。

借款人违反个人购房贷款担保合同、抵押合同规定的,担保中心有权要求其履行合同,并按合同约定要求其支付违约金。

借款人不偿还担保中心已代为偿还的贷款本息的,担保中心有权依法处置抵押的房地产。第二十条 借款人用作抵押的房屋被依法处置后,需由担保中心提供过渡住房居住的,借款人应当与担保中心建立房屋租赁关系,租金根据市场价格议定。

青岛房贷政策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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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房贷政策有哪些

青岛买房商业贷款利率:一年以内(含一年)5.60,一至五年(含五年)6.00,五年以上6.15。贷款利率存款档期由原来的五档减少为三档,这样更利于大家计算房贷利率。青岛公积金贷款利率五年以下(含五年)3.75,五年以上4.25。

贷款买房要注意什么

1、要量力而行

在申请个人住房贷款时,借款人应对自己经济实力、还款能力做出正确的判断。同时对自己未来的收入及支出做出正确、客观的预测,选择合适的贷款额度。

2、要选择好贷款银行

如果您购买的是现房或二手房,一般可以自行选择贷款银行。按揭银行的服务品种越多越细,您将获得越多灵活多样的服务,站在购房者的角度考虑,无疑购房者拥有越多的选择权越好。

3、要选定合适的还款方式

目前基本上有两种还款方式:一种是等额本息还款,另一种是等额本金还款。等额本息还款方式的优点在于,借款人可以准确掌握每月的还款额,有计划地安排家庭的收支。而等额本金还款方式较适合于还款初期还款能力较强、并希望在还款初期归还较大款项以此减少利息支出的个人。

4、要向银行提供真实的信息

申请贷款时,银行会要求借款人提供收入证明,其中包括借款人的职业、职务和近期经济收入情况等。如果你的收入没有达到一定水平,就表示你没有足够的能力还贷。

5、要提供准确的本人住址

借款人提供银行准确的地址,就方便银行与购房者联系,要是银行调整贷款利率,就可以及时收到银行的调整利率通知。此外,特别提醒借款人注意的是,当您搬迁新居,一定要将新的联系地址、联系方式及时告知贷款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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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贷款买房需要什么条件谁可以说下

如您在中国银行申请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借款人需要具备以下条件:1) 在中国境内具有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外籍人士也可以申请,具体条件参考各地的相关规定;2) 具有稳定的职业和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3) 已经签署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4) 必须支付符合相关规定要求的所购住房的首期购房款;5) 提供经贷款人认可的有效担保;6)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请您申请贷款时详询当地经办机构。

以上内容供您参考,业务规定请以实际为准。

如有疑问,欢迎咨询中国银行在线客服。

诚邀您下载使用中国银行手机银行APP或中银跨境GO APP办理相关业务。

青岛市人才住房申请条件

青岛人才公寓申请条件:

1、具有市区(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城阳区、崂山区、黄岛区和高新区)常住户口或者在公安机关办理市区范围内居住登记;

2、在市区工作且已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聘用)合同;

3、具有本市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4、本人家庭在市区无住房;

5、符合人才类别规定的条件,拥有本市常住户口的自由职业者,具备人才标准条件且本人家庭在市区无住房的,经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劳动保障中心)出具无业证明,也可以申请配售。人才本人及家庭,只能选择一个项目办理申请登记手续,且只能购买一套人才公寓住房。已购买或租住保障性住房的,不得申请购买人才公寓。

一、毕业学年在校大学生申请条件

1、属于国内普通高校统招全日制专科、本科学历层次毕业学年在校大学生,研究生学历层次毕业学年在校大学生,或在国(境)外高等院校留学的专科及以上学历层次毕业学年在校大学生;

2、具有青岛市户籍;

3、已与在青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

二、全职工作人才申请条件

1、在青岛市依法设立的用人单位在职在岗工作,并按规定在青岛市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中央、省驻青单位引进的人才应至少在青岛市缴纳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租赁型人才住房可放宽至在青岛市引进的重点产业和各类总部单位(含分支机构)全职工作并缴纳个税的人才;

2、国内普通高校专科、本科学历人才需具备统招全日制专科、本科学历;研究生层次人才需取得相应学历或学位证书;专技类人才需取得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技能类人才需取得高级工(三级)及以上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高级管理人才近三年个人所得税年度平均纳税总额应达到4万元以上;创业类人才应作为第一大股东或法人代表所创办企业一次性投资额(本人)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年缴纳税额在10万元以上或企业聘用本市员工10人以上;

3、具有青岛市户籍或持有青岛市有效的《山东省居住证》;港澳台同胞以及外籍人才需具有本市有效工作居留证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一条 以出让或者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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