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贷款五级分类具体是怎样划分的
银行贷款五级分类是根据预期的天数来划分的,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类分别对应着逾期90天、180天、270天、360天和360天以上。
根据《贷款通则》第四十七条贷款人应当根据贷款风险状况将贷款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类。贷款人应当及时催收逾期的贷款。对项目贷款和公司贷款根据逾期天数将贷款分为逾期90天、180天、270天、360天和360天以上五个档次进行统计,并作为贷款质量分类的重要参考指标。对零售贷款应比照上述规定对逾期天数作更细致的划分。
扩展资料: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 贷款审查应对贷款调查内容的合法性、合理性、准确性进行全面审查,重点关注调查人的尽职情况和借款人的偿还能力、诚信状况、担保情况、抵(质)押比率、风险程度等。
第十九条 贷款风险评价应以分析借款人现金收入为基础,采取定量和定性分析方法,全面、动态地进行贷款审查和风险评估。贷款人应建立和完善借款人信用记录和评价体系。
第三十七条 贷款人应定期跟踪分析评估借款人履行借款合同约定内容的情况,并作为与借款人后续合作的信用评价基础。
参考资料来源:银监会——贷款通则
银监会绿色信贷十二大分类有什么
1.从六个分类来看绿色信贷规模来看,主要国有企业贡献了绿色信贷总额的45%以上。 中国金融信息网络绿色金融之家绿色金融分析报告中国银行业绿色信用体系请进入中国银行业中国金融信息网络关键词绿色信用体系分类:分析报告打印我的评论核心提示:中国已基本建立了以绿色信用指导方针为核心的绿色信用体系框架,明确规定了银行金融机构实施节能环保信贷和绿色信贷的政策边界、管理方法和评估政策,确保信贷基金投资于低碳、循环和生态领域。 本文将回顾我国绿色信用体系的发展历程,分析绿色信用体系的构成,展望未来的发展趋势。
2. 明确界定了绿色金融与绿色金融体系,并提出大力发展绿色信贷。 只有中国、巴西和孟加拉国有正式的绿色信贷统计,中国的绿色信贷框架体系在世界上处于相对领先地位。 根据2016年银监会绿色信贷新闻发布会,自2007年以来,中国银监会先后发布了《节能减排信贷指导意见》(2007)、绿色信贷指南(2012)、节能信贷指南(2015)等,是世界上最早的相关政策。 中国已基本确立了绿色信贷准则作为绿色信贷体系框架的核心,明确规定了银行金融机构实施节能环保信贷和绿色信贷的政策边界、管理方法和评估政策,确保信贷基金投资于低碳、循环、生态领域。
拓展资料
回顾我国绿色信用体系的发展历程,分析绿色信用体系的构成,展望未来的发展趋势。 近年来中国绿色信用体系的发展历程,不断出台生态文明建设和可持续发展的重大政策,绿色发展已成为国家战略。 2012年中共十八届全国代表大会的报告突出了生态文明建设,将生态文明建设纳入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五合一”的整体布局;2014年4月颁布了新环境保护法,加快了环境立法的修订进程; 近年来,国家还先后在许多环境领域颁布了《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俗称“十条水物品”)、《空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俗称“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空气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贷款风险分类指引 银监会
贷款风险分类指引
第一条为促进商业银行完善信贷管理,科学评估信贷资产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指的贷款分类,是指商业银行按照风险程度将贷款划分为不同档次的过程,其实质是判断债务人及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可能性。
第三条通过贷款分类应达到以下目标:
(一)揭示贷款的实际价值和风险程度,真实、全面、动态地反映贷款质量。
(二)及时发现信贷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加强贷款管理。
(三)为判断贷款损失准备金是否充足提供依据。
第四条贷款分类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真实性原则。分类应真实客观地反映贷款的风险状况。
(二)及时性原则。应及时、动态地根据借款人经营管理等状况的变化调整分类结果。
(三)重要性原则。对影响贷款分类的诸多因素,要根据本指引第五条的核心定义确定关键因素进行评估和分类。
(四)审慎性原则。对难以准确判断借款人还款能力的贷款,应适度下调其分类等级。
第五条商业银行应按照本指引,至少将贷款划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类,后三类合称为不良贷款。
正常:借款人能够履行合同,没有足够理由怀疑贷款本息不能按时足额偿还。
关注:尽管借款人目前有能力偿还贷款本息,但存在一些可能对偿还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
次级: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出现明显问题,完全依靠其正常营业收入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可能会造成一定损失。
可疑:借款人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肯定要造成较大损失。
损失: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本息仍然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
第六条商业银行对贷款进行分类,应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一)借款人的还款能力。
(二)借款人的还款记录。
(三)借款人的还款意愿。
(四)贷款项目的盈利能力。
(五)贷款的担保。
(六)贷款偿还的法律责任。
(七)银行的信贷管理状况。
第七条对贷款进行分类时,要以评估借款人的还款能力为核心,把借款人的正常营业收入作为贷款的主要还款来源,贷款的担保作为次要还款来源。
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包括借款人现金流量、财务状况、影响还款能力的非财务因素等。
不能用客户的信用评级代替对贷款的分类,信用评级只能作为贷款分类的参考因素。
第八条对零售贷款如自然人和小企业贷款主要采取脱期法,依据贷款逾期时间长短直接划分风险类别。对农户、农村微型企业贷款可同时结合信用等级、担保情况等进行风险分类。
第九条同一笔贷款不得进行拆分分类。
第十条下列贷款应至少归为关注类:
(一)本金和利息虽尚未逾期,但借款人有利用兼并、重组、分立等形式恶意逃废银行债务的嫌疑。
(二)借新还旧,或者需通过其他融资方式偿还。
(三)改变贷款用途。
(四)本金或者利息逾期。
(五)同一借款人对本行或其他银行的部分债务已经不良。
(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发放的贷款。
第十一条下列贷款应至少归为次级类:
(一)逾期(含展期后)超过一定期限、其应收利息不再计入当期损益。
(二)借款人利用合并、分立等形式恶意逃废银行债务,本金或者利息已经逾期。
第十二条需要重组的贷款应至少归为次级类。
重组贷款是指银行由于借款人财务状况恶化,或无力还款而对借款合同还款条款作出调整的贷款。
重组后的贷款(简称重组贷款)如果仍然逾期,或借款人仍然无力归还贷款,应至少归为可疑类。
重组贷款的分类档次在至少6个月的观察期内不得调高,观察期结束后,应严格按照本指引规定进行分类。
第十三条商业银行在贷款分类中应当做到:
(一)制定和修订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的管理政策、操作实施细则或业务操作流程。
(二)开发和运用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操作实施系统和信息管理系统。
(三)保证信贷资产分类人员具备必要的分类知识和业务素质。
(四)建立完整的信贷档案,保证分类资料信息准确、连续、完整。
(五)建立有效的信贷组织管理体制,形成相互监督制约的内部控制机制,保证贷款分类的独立、连续、可靠。
商业银行高级管理层要对贷款分类制度的执行、贷款分类的结果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商业银行应至少每季度对全部贷款进行一次分类。
如果影响借款人财务状况或贷款偿还因素发生重大变化,应及时调整对贷款的分类。
对不良贷款应严密监控,加大分析和分类的频率,根据贷款的风险状况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
第十五条逾期天数是分类的重要参考指标。商业银行应加强对贷款的期限管理。
第十六条商业银行内部审计部门应对信贷资产分类政策、程序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将结果向上级行或董事会作出书面汇报,并报送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
检查、评估的频率每年不得少于一次。
第十七条本指引规定的贷款分类方式是贷款风险分类的最低要求,各商业银行可根据自身实际制定贷款分类制度,细化分类方法,但不得低于本指引提出的标准和要求,并与本指引的贷款风险分类方法具有明确的对应和转换关系。
商业银行制定的贷款分类制度应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进行报备。
第十八条对贷款以外的各类资产,包括表外项目中的直接信用替代项目,也应根据资产的净值、债务人的偿还能力、债务人的信用评级情况和担保情况划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五类,其中后三类合称为不良资产。
分类时,要以资产价值的安全程度为核心,具体可参照贷款风险分类的标准和要求。
第十九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通过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对贷款分类及其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报送贷款分类的数据资料。
第二十一条商业银行应在贷款分类的基础上,根据有关规定及时足额计提贷款损失准备,核销贷款损失。
第二十二条商业银行应依据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披露贷款分类方法、程序、结果及贷款损失计提、贷款损失核销等信息。
第二十三条本指引适用于各类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和农村信用社。
政策性银行和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经营信贷业务的其他金融机构可参照本指引建立各自的分类制度,但不应低于本指引所提出的标准和要求。
第二十四条本指引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五条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在本指引发布施行前有关规定与本指引相抵触的,以本指引为准。
银监会关于中长期贷款规定
中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
1—5年。
中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1-5年的贷款。它是按照贷款期限分类的其中一种。
贷款按照期限一般分为4类:
A、中长期贷款:贷款期限在5年(不含)以上;
B、中期贷款:贷款期限在1-5年;
C、短期贷款:贷款期限在1年(含)以内;
D、透支:没有固定期限的贷款。
中期贷款是按照贷款期限分类的其中一种。贷款期限在1-5年中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
1—5年。
中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1-5年的贷款。它是按照贷款期限分类的其中一种。
贷款按照期限一般分为4类:
A、中长期贷款:贷款期限在5年(不含)以上;
B、中期贷款:贷款期限在1-5年;
C、短期贷款:贷款期限在1年(含)以内;
D、透支:没有固定期限的贷款。
中期贷款是按照贷款期限分类的其中一种。贷款期限在1-5年
银监局疫情贷款展期是否可以不调整五级分类
可以不调五级分类的。
1、对于延期的客户,坚持实质性风险判断,不因疫情可以不下调贷款五级分类。
2、因感染新型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
3、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
4、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
5、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
不良贷款分类
五级不良贷款分类:次级贷款、可疑贷款、损失贷款。四级不良贷款也可以分为逾期、呆滞、呆账。四级不良贷款分类是不全面的,无法满足商业银行和监管当局精细化风险管理和监管的需求。
1988年,在财政部发布《关于国家专业银行建立贷款呆账准备金的暂行规定》中,明确了呆账贷款的四种情况:一是借款人依法破产;二是借款人死亡;三是借款人遭受重大灾害;四是国务院专案批准核销的贷款。
1998年,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试行),要求商业银行应当根据借款人的实际顺款能力进行贷款质量的分类,并采用以风险为基础的分类法,将贷款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类,其中后三类合称不良贷款。
2002年1月1日,我国银行全面实施《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银监会成立后,继续沿用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五级分类方法,进一步加强实施力度,将贷款准确分类作为银行监管的基础之一。
由于在监管实践中存在新的问题,原有的制度存在一些不足,银监会于2007年发布了《贷款风险分类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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