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油贷款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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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融资的运作模式

贸易融资的运作模式

贸易融资,这一词汇曾风靡一时,存在哪些风险?大家知道贸易融资的运作模式是什么?

1国际贸易融资与期货市场

长期以来,通过远期信用证方式取得发货前信用融资成为国际贸易融资的主要手段。以铜为例,通常我们会认为,随着通胀预期的增加,铜价上升,铜的变现能力及适销性远高于其他进口商品,铜作为短期动产融资的标的物,也得到银行的青睐。以下主要对电解铜贸易融资应该具有什么贸易平台,应该如何进行操作以及融资成本核算、融资方案的选择方法等进行分析。

电解铜融资平台的搭建

电解铜融资可以通过两种途径进行:进口和转口。这两种方式各有利弊,转口贸易价格风险相对较小,是融资的主要方式。当然在铜内外比价合适的情况下进口铜可以提高银行对企业的授信,增加贸易的真实性,是转口贸易不能比拟的。这两种融资方式都要求企业必须取得进出口经营权。

在企业组织结构上,可以设置三大部门:业务部、商务部、财务部。业务部负责上下游客户的洽谈、合同签订及经营成本的把控;商务部负责单证和货物的安全,保证交易顺利完成;财务部负责信用证开立及承兑、财务风险控制等。

电解铜融资操作模式

进口:国内贸易商向长期合作的国外铜供应商提出购买要约。双方完成发盘、还盘等讨价还价过程,最终签订购铜的商业合同。合同签订完成以后,进口商以商业合同向银行申请开立远期信用证。信用证开立完成以后,卖方制单,并通知买方单证基本情况,买方准备进口报关资料。货物到达港口或货权由卖方取得后,卖方向银行交单。银行在核对信用证信息后无条件承兑,进口商承兑后取得货权凭证。报关后即可在国内销售,兑现货款。信用证到期前进口商还款。这样进口商就赢得了一段时间内的信用融资。

转口:国内贸易商向长期合作的国外铜供应商提出购买要约。双方完成发盘、还盘等讨价还价过程,最终签订购铜的商业合同。合同签订完成以后,进口商凭商业合同向银行申请开立远期信用证。信用证开立完成以后,卖方交单前,国内贸易商根据货物到港或取得货权凭证的时间联系国外买家,签订转口合同。在信用证承兑取得货权以后,按照转口合同的贸易条件(一般为TT或DP)寄出货权凭证,兑现全额货款。

融资成本核算及融资方式的选择

贸易量:按照采购200吨阴极铜的数量,举例以历史价格为例,暂定价为8800美元/吨加上100美元计算,开证金额为8900美元/吨×200吨×6.4,即人民币(6.8839, -0.0060, -0.09%)1139.2万元。

目前信用证一年期贴现利率:五大行为2.8%—3%,普通商业银行为3%—3.4%,信用证开证手续费为千分之1.5。如果公司没有银行授信,可用承兑汇票质押,承兑汇票手续费为万分之五,承兑保证金年利息3.5%,承兑保证金按照50%收取。

如果采用进口模式,需要套保资金规模:(8800+100)×1.17×6.4×200×0.25=3332160元,可能占用资金时间最长约半个月。按照月利息0.009计算,资金成本最多为14994.72元。

提前点价保证金:(8800+100)×1.17×6.4×200×0.1=1332864元,可能占用资金时间最长约10天。按照月利息0.009计算,资金成本最多3998.59元。

设定融资成本目标为月利率0.006,开证时间为一年的情况下,分别计算进口和转口可行性。

信用证议付费为11392000×0.03=341760元;信用证开证手续费为11392000×0.0015=17080元;承兑手续费为11392000×0.0005=5696元;承兑保证金利息为5696000×0.035=199360元;合计财务费用为165176元;财务成本月利率为165176/5696000/11=0.0026。

伦铜和沪铜价差设为X,则X=(0.006×11×5696000-165176-14994.72-

3998.59)/200=958.83,即伦铜和沪铜价差在958.83元附近可以做进口。按照历史市场情况,伦铜和沪铜的价差均值一般在1000元附近,在融资目标设定在月息0.006的前提下,进口是可行的。

买方和卖方升贴水差设为Y,则Y=(0.006×11×5696000-165176)/200/6.4=164.5美元。买方和卖方的升贴水差一般为50美元左右,在融资目标设定在月息0.006的前提下,转口贸易是可行的,并且还可以将融资成本进一步降低。贸易商可根据自身的情况选择贸易模式。

2物流服务的抵押融资与期货市场

在供应链的上下游企业之间,通常是依靠货物的流通作为联系纽带,因此通常可以认为,物流是供应链存在和延展的基础。与此相对应,供应链金融也必然要以满足物流所派生出的资金融通需求为主要形式,这与缺乏基础物流业务做支撑的传统授信业务具有明显区别。

随着我国第三方物流的发展,货代、仓储、运输等物流企业与生产、贸易类企业的联系越来越紧密,第三方物流企业正逐渐渗透到供应链的每一个环节。

现有的物流服务类产品主要包括存货质押和仓单质押两大类,前者属于动产质押范畴,后者则属于权利质押范畴。此外,为方便企业在国际贸易的特定条件下尽快取得所采购的货物,加快存货周转速度。

存货质押

借款人以银行能够接受的现有存货(包括原材料、半成品和产成品)质押办理的各种短期授信业务,授信品种包括但不限于流动资金贷款、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和信用证等,又称现货质押业务。在该业务中,银行与借款人以及物流监管企业签订三方合作协议,物流监管企业接受银行委托对货物进行有效看管,从而实现银行对质押存货的转移占有。

质押模式。从客户是否可自由换货来区分,存货质押业务可划分为静态质押和总量控制两种模式;从监管企业是否在自有仓储场所内实施监管来区分,存货质押业务分为普通监管和输出监管两种模式;从借款人与出质人是否为同一法人主体来区分,存货质押业务分为借款人出质和第三方出质两种模式。

操作流程。业务流程较长且环环相扣,对经办人员的要求较高是物流融资类产品的重要特点,存货质押业务的简化流程如下:客户申请→授信调查→授信申报与审批→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借款人、银行、监管企业)→动产入库→现场核库→银行经办机构、借款人发出出质通知→监管确认→借款人支付仓储和保险费用→借款人存入保证金→签订相关合同→放款→贷后管理、动产监管→货物提取、补充→还款。

仓单质押

授信申请人以其自有或第三方持有的仓单作为质押物向银行出质,银行向其提供融资的授信业务。仓单可分为普通仓单和标准仓单两种。

仓单是指保管人向存货人填发的表明双方仓储保管关系的存在、并向持有人无条件履行交付仓储物义务的一种权利凭证,是仓储公司签发给存储人或货物所有权人的记载仓储货物所有权的唯一合法的物权凭证,仓单持有人随时可以凭仓单直接向仓储方提取仓储货物。

普通仓单,又称非标准仓单,是由仓储公司自行制作,银行必须核实其真实有效性。在实际操作中,也有使用商品调拨单作为质物的情况,商品调拨单由厂家签发,代表唯一的提货凭证。普遍仓单隐含仓储公司或厂家信用,银行以其为质押物开展业务时,须为仓储公司或企业核定相应额度。

标准仓单是仓单的一种,是符合期货交易所统一要求的,由指定交割仓库在完成入库商品验收、确认合格后签发给货主用于提取商品的,并经交易所注册生效的标准化提货凭证。标准仓单隐含交割仓库和期货交易所信用,流通性和安全性要高于普通仓单。由于期货交易所能够保证合格标准仓单的提货权利,因此银行以其为质押物开展业务时,不需为交割仓库和交易所核定额度。

普通仓单质押融资业务下,银行信贷资金的用途为补充授信申请人的流动资金,银行不接受企业以未来可获得仓单为质押物的融资申请(实际上,在先票(款)后货存货质押和保兑仓业务中,银行要求监管企业出具的《质物清单》等确定银行质押权的凭证具有仓单属性,但是上述业务隐含核心厂商信用,未来货权项下的货物可获得性能够得到一定程度的保障,因此银行可以接受);标准仓单质押融资业务下,银行信贷资金既可以用于满足授信申请人流动资金需求,也可以用于满足授信申请人标准仓单实物交割资金需求。

操作模式:客户申请→授信调查→授信申报与审批→签署银企合作协议(银行、仓储公司)→动产入库→出具仓单→借款人支付仓储和保险费用→仓单交由银行质押→签订相关授信、担保合同→放款→贷后管理→质押物提取→还款。

3仓单质押案例分析

客户名称:xx市粮食局油脂公司;仓单类别:小麦标准仓单。

xx年x月,xx分行x接受了xx市粮食局油脂公司提出的'用小麦标准仓单抵押贷款的申请,授信金额为70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该行与xx商品交易所一道,起草了《仓单抵押贷款担保协议书》,分别与借款人、经纪公司、担保回购方签定一式四份的《仓单抵押贷款担保协议书》及一系列附属文件,对授信金额、期限、利率、质押率、标准仓单的质押冻结和解冻、保证金比率(不高于70%)、资金用途等均做了明确规定。标准仓单的质押价格以中国xx粮食批发市场公布的同期同品质的平均价格为准。为控制质押仓单所列商品价格波动或因交易所品质鉴定、注销再生成标准仓单而按期货合约标准重新检验带来的风险,协议规定了警戒线和处置线。

警戒线是指在质押标准仓单市值与贷款本息之比小于等于一定比例时,借款人在接到银行书面通知后七个工作日内,采取措施,追加质押物、更换质押物或部分(或全部)归还贷款,否则银行有权宣布贷款提前到期。

处置线是指在质押标准仓单市值与贷款本息之比小于等于一定比例时,银行有权宣布贷款提前到期,要求借款人立即偿还贷款本息,借款人不偿还,由担保回购方代其偿还。

标准仓单质押业务操作流程如下:

第一步,按照一般法人客户的授信管理办法,对客户进行风险等级测评,给予一定的授信额度。

第二步,在授信额度内办理具体业务时,首先,签订合同(四方协议、质押合同、承兑协议等);其次,存入一定比例保证金并下达资金冻结通知书予以冻结;最后,给交易所下达《标准仓单持有凭证》冻结通知书,由交易所出具《标准仓单持有凭证》冻结确认书,将客户在经纪公司的价值为客户除保证金以外的差额部分的标准仓单予以冻结。

第三步,银行将由交易所出具的上述数额的标准仓单凭证,作为重要空白凭证下达入库单进行入库保管。

第四步,按照正常程序和审批权限为客户办理一定额度的银行承兑汇票,并将所有档案整理归档。

第五步,跟踪管理,经常关注该品种的期货行情走势和现货市场价格变动情况,看是否达到预设的警戒线,每周了解标准仓单冻结情况,以便发现问题并及时处置。

第六步,承兑到期,如果企业及时资金到位,顺利解付,下达资金解冻通知书,同时向交易所下仓单解冻通知书解冻仓单,该笔业务结束。如果借款人在接到银行书面通知后七个工作日内,尚不能将除保证金之外的资金汇入企业在银行的账户,银行将实施前述的警戒线和处置线措施,确保资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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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粮食收购方面的案例

贸易企业利用早籼稻期货案例分析 早籼稻贸易企业作为早籼稻产业链上的中间环节,一边连接市场,一边连接农户,既承受着稻谷价格波动带来的风险,又面临着资金运转不畅的困境,可谓“本大利小,危机并存”!早籼稻期货的上市,将为早籼稻贸易企业在实际经营过程中提供更多的选择,一方面,期货的价格发现功能可以为贸易订单提供价格参考,另一方面,利用期货套期保值可以有效地回避贸易环节中的价格波动风险。本文重点论述早籼稻贸易企业面临的各种风险以及如何针对不同风险制定套期保值策略。 推荐阅读 ·《孙子兵法》期货道

·多空的诀窍和忌讳 国内大豆利好数据虚高  国储拍卖再遭冷遇 豆市等待指引 市场供应宽松 棉价逐步回落 成品油价当调未调再遭质疑 国储580万吨玉米定向销售 钢价继续下跌空间有限 [国内期货行情] [持仓分析系统] 一、早籼稻贸易企业的现状和面临的经营困难1.早籼稻贸易企业的经营模式随着我国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推进以及粮食收购市场完全放开,早籼稻贸易企业在整个稻谷产业中的作用日益凸显,成为早籼稻经营活动中的一支生力军。它们一边连接市场,一边连接广大农户,是粮食收购、存储和贸易加工环节中重要的参与力量。早籼稻贸易企业的构成也从以前单一的国有和国有控股粮食企业转变为国有为主、民营为辅、个体积极参与的多种类型并存发展的格局。早籼稻贸易企业的一般经营模式为:现货市场(采购)—贸易企业(存储)—现货加工企业或者消费者(销售)。2.早籼稻贸易企业面临的风险和实际需求早籼稻作为重要的粮食商品,既关系到国家的粮食安全,又和广大农民的利益密切相关,因此,早籼稻价格既受自身商品供求关系的影响,又极大地受制于国家相关粮食政策的约束。早籼稻收购市场也因此出现了“国家最低价收购”、国储拍卖和轮出“顺价销售”。在价格弹性与政策空间的相互影响中,早籼稻贸易企业赚取的利润空间相对有限,而承受的市场波动风险则较为明显。收购环节:2004年国家开始实行稻谷最低收购价政策,同时粮食收购市场完全放开,收购主体多元化,早籼稻收购市场竞争加剧,呈现出中储粮、地方储备、经营加工企业和个体粮商等多家收购的竞争局面,部分地区出现了抢购粮源的情况。在这个环节,如果出现货源紧张、收购时间短的情况,贸易商将面临收购量不足、收购成本提高的风险。存储环节:稻谷在存储过程中对仓库条件的要求比较高(如占库容量大、通风条件好、运输方便等),而长期存储还会造成一些损耗和霉变,所以存储环节既占用了大量资金,又存在潜在的额外损失。销售环节:如果需求疲软或者国储大量拍卖和轮出,高价收购的早籼稻将面临跌价和销售不畅的风险。贸易机会:正常年份,由于早籼稻收购周期短,导致贸易周期相应较短(3—5个月),大部分贸易商在其他时间缺少商机,大量资金闲置。因此,需要利用期货市场进行远期贸易,延长贸易周期。二、早籼稻贸易企业利用期货管理风险的案例分析1.利用早籼稻期货的价格发现功能制定贸易计划由于期货价格综合反映市场的预期,期货市场形成的价格具有权威性和前瞻性。利用期货价格走势能够指导贸易计划,安排相应资金。如果早籼稻期货价格是上涨趋势,贸易商就可以正常地购销,中间跌价风险小,因此有必要尽早筹措收购资金,加大收购量,积极联系买家。同理,如果期货价格表现疲软甚至下跌,贸易商就需要尽可能地与买方签署好供货合同,约定相对有利的销售价格,在现货采购环节根据合同量采购,降低大量采购带来的价格下跌风险。2.在收购量难以提高的情况下实现“虚拟采购”在上文中提到,由于市场收购主体增多、收购竞争激烈,稻谷在某些年份会出现货源紧张的情况,导致短期内收购价格大幅上涨,同时竞相抢购也使贸易商很难采购到足够货源,这时合理利用期货市场进行买入套期保值就能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例如,5月份某早籼稻贸易企业与南方某大米加工厂签署了在9月份以1950元/吨价格为其供货1万吨的合同。该贸易企业在签署合同后根据现货市场情况和期货价格走势综合分析,判断当年7月份早籼稻上市后价格有大幅上涨的可能,若以1950元/吨供货,在扣除收购成本及相关费用后,利润有限甚至亏损。因此,该企业总经理做出决策,在9月合约上以2030元/吨的价格买进1万吨早籼稻,这时现货价格为1840元/吨。到了8月份,早籼稻大量上市,货源紧张,收购竞争激烈导致现货收购成本达到0.97元/斤,折合1940元/吨,这时,企业一边在现货市场以0.97元/斤的平均价格采购以满足给大米加工厂的供货,一边在期货合约上以平均2130元/吨的价格卖出平仓1万吨。套期保值效果如下:本案例较好地说明:预期价格上涨情况下,贸易商通过买入套期保值投资策略可以有效锁定采购成本,满足购销合同的需要,实现理想贸易利润。3.在价格趋跌时通过卖出套保管理库存,提高资金效率对许多大型经营性粮食购销企业来说,如果库存过高,一方面需要付出高额存储成本,另一方面会大量占用资金,影响企业的投资回报率。因此,通过适当卖出套期保值与现货交割相结合,可以有效解决这一困难。某早籼稻主产区县粮食购销企业与南方大型米粉厂签署了在来年3月份以1950元/吨价格供货2万吨的销售合同,该企业预计未来现货价格平稳或者有下跌的风险,决定对库存进行保值,其在期货上以2050元/吨价格卖出9月合约2万吨并进行现货交割。在未来有两种方式补回合同约定的现货:一种是在来年3月份合同履行之前,随行就市、以现货价格买进现货履约,另一种是在价格平稳或者下跌的情况下,买进来年3月份合约交割提货交付米粉厂。在以上案例中,现货价格小幅下跌,我们对来年3月份合约的库存进行保值,现货节省成本=10万元×1+20万元×1=30万元;仓储节省费用=135万元×0.2×1+165万元×0.2×1=60万元(不考虑期货交割成本,期货交割后,节省仓储费用,按照每天0.2元/吨·天计算)。资金利息=2050元/吨×2×4.86%×150/365(按照半年期贷款利率4.86%计算,节省天数为150天)=81.89万元。整个过程中累计节省费用、成本171.89万元,折合节省成本85.95元/吨,相对价值2000元/吨的现货,回报高达4.3%。第二种卖出近期交割,买进远期交割提货的情况一般是在近期价格较远期价格高,而且市场稳中趋升时才会采用,否则通过现货补库是最理想的选择。4.现货销售不畅,通过卖出套保回避下跌风险某购销企业有现货收购成本为1850元/吨的早籼稻1万吨,但行情不好,销售迟迟签不了合同,由于担心市场价格下跌,于是在11月合约上以2050元/吨价格卖出套期保值1万吨。到了10月份,现货价格跌至1820元/吨,期货价格同步跌至2000元/吨,该企业卖出现货,买进期货平仓。

供应链金融风险案例分析

供应链金融风险案例分析

随着社会化生产方式的不断深入,市场竞争已经从单一客户之间的竞争转变为供应链与供应链之间的竞争,同一供应链内部各方相互依存,"一荣俱荣、一损俱损";与此同时,由于赊销已成为交易的主流方式,处于供应链中上游的供应商,很难通过"传统"的信贷方式获得银行的资金支持,而资金短缺又会直接导致后续环节的停滞,甚至出现"断链"。那么,下面是由我为大家整理的供应链金融风险案例分析,欢迎大家阅读浏览。

案例之一

某动产质押监管公司在承办某粮食企业动产质押监管业务中,核库时对库内粮食(稻谷)价值采取办法是:质物(稻谷)价值=库内稻谷堆积长度×库内稻谷堆积宽度×库内稻谷堆积高度×稻谷密度(银行确认)×稻谷单价(银行确认)。经测量计算,该库质物总价值为500万元。该项目是输出动态监管,事过一个月,企业在办理有关手续后,预出库100万元货值的稻谷,为方便企业,监管员同意企业用铲车出库,即铲车铲出稻谷过磅除皮后计算稻谷的重量,而后乘以单价,额度控制在100万元。企业出够100万元价值的稻谷后,监管员发现库内粮食仅剩五分之三多一点了,后经丈量计算,库内稻谷的价值只剩下350万元,远低于应有的价值库存数。

问题:

1、 什么原因造成了质物出库后应存质物的短少?

2、 应采取什么方式出库才能避免上述现象?

案例之二

某粮油公司向银行申请贷款,拟以自有油罐油品作为质押物,银行委托某第三方监管公司进行监管,监管前,当事三方对质物数量进行了测量核定,期初核库质物(食用油)数量为875吨,最低控货值650万元,属于输出静态监管。不久,粮油公司提出其生产的无处存放,请求注入已被监管的油罐中。监管公司本着服务企业、融洽合作关系的原则,同意了企业的请求,双方约定,企业每次进出油品必须交给监管公司进出货物单据,以磅单数量为准。然而,随着油品进出的频繁,监管公司在对油品检测中发现,企业存在少进多出或虚开进油数量的违规情况,经对罐中库存油品测量,确认企业多出油品50多吨,企业也予以承认。

问题:

1、 什么环节导致企业以少充多,以虚充实的行为发生?

2、 正确的出入库方式应该怎么操作?

答案公布:

案例之一

问题:

1、 什么原因造成了质物出库后应存质物的短少?

答:原因有三:

1,核算员核库的取值办法单一,取值办法有误差,不准确,最重要的是没有和实际企业的出入库方式进行协商;

2,监管员对业务不熟悉,选择的出入库方式不对,如果在质物清单上有说明或告知监管员,监管员还要用过磅的方式出库,说明监管员不具备专业知识和能力;

3,银行对质押监管业务的不专业,银行确认质物的密度和价格,尤其是稻谷密度不可靠,当监管公司找到银行要相关数据时,应该告知监管公司其可能存在其误差及其预测的风险(据我所知,一般知名银行都有质押监管中心)。

2、 应采取什么方式出库才能避免上述现象?

答:决定采取的出入库方式的是核库的办法,即采取何种核库的方式,就采取何种的出入库方式。

第一种方式:如案例所示,核库的方式是“质物(稻谷)价值=库内稻谷堆积长度×库内稻谷堆积宽度×库内稻谷堆积高度×稻谷密度(银行确认)×稻谷单价(银行确认)。”采取的出入库方式就是用体积出库,即用不同比例的规格容器,通过计算容器体积和企业出库的数量,得出出库的.数量。

第二种方式:如案例所示,核库的方式是“企业用铲车出库,即铲车铲出稻谷过磅除皮后计算稻谷的重量”采取的出入库方式就是质量出库,即用过磅的方式得出质物的重量,最后用企业出库的数量,相减得出出库的数量。

案例之二

问题:

1、 什么环节导致企业以少充多,以虚充实的行为发生?

答:企业的出入库环节,监管公司的初始环节,即对企业的出入库的监管。

2、 正确的出入库方式应该怎么操作?

答:正确的出入库方式是:“以入定出”,即入库多少,就出库多少,具体做法是原875吨油忽略不计,不去动它,企业只有入库多少,才能出库多少,如果要动原875吨油,就要银行出具提货通知书。

当然,还要依靠参加企业的每个月的盘点才能从根本上杜绝企业虚开进油单据的现象,如果企业有条件必须对企业的地磅进行设置,让其只能按实际数据打出单据,或者对油罐出口处安装一个仪表,可以读出数据,防止企业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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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收购贷款怎么贷

粮食收购资金贷款对象包括:承担中央和地方粮食储备任务的粮食企业;从事粮食购销经营活动的国有及国有控股的粮食企业;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制后落实农发行贷款债务、继续从事粮食经营的各种所有制企业;具备粮食收储资格的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以及其他粮食企业。

扩展资料:

贷款,意思是银行、信用合作社等机构借钱给用钱的单位或个人,一般规定利息、偿还日期。广义的贷款指贷款、贴现、透支等出贷资金的总称。银行通过贷款的方式将所集中的货币和货币资金投放出去,可以满足社会扩大再生产对补充资金的需要,促进经济的发展,同时,银行也可以由此取得贷款利息收入,增加银行自身的积累。

关于借款人的合法成立和持续有效的存在审查借款人的合法地位。如果是企业,应当审查借款人是否依法成立,有无从事相关业务的资格和资质,查看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应当注意相关证照是否经过年检或相关审验。

关于借款人的资信考察借款人的注册资本是否与借款相适应;审查是否有明显的抽逃注册资本情况;以往的借贷和还款情况;以及借款人的产品质量、环保、纳税等有无可能影响还款的违法情况。

资金是指经营工商业的本钱,同时也是指国家用于发展国民经济的物资或货币。资金是以货币表现,用来进行周转,满足创造社会物质财富需要的价值,它体现着以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生产关系。资金是国民经济中财产物资的货币表现。社会主义再生产过程中通过不断运动保存并增加其自身价值的价值。

资金是垫支于社会再生产过程,用于创造新价值,并增加社会剩余产品价值的媒介价值,也是指资金管理,意思是说在任何一次交易中,只使你的一小部分资金承担风险。

资金是以货币表现,用来进行周转,满足创造社会物质财富需要的价值,它体现着以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生产关系。资金是用于社会主义扩大再生产过程中的有价值的物资和货币。

骗取贷款罪律师:从23个无罪判例看骗取贷款罪的12个有效辩点

前言:

骗取贷款罪系2006年《刑法修正案(六)》增设,该罪的立法用意在于:刑事司法中对贷款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难以证明,针对此缺陷,该罪是补救性立法,只要客观上使用了欺骗手段并且确实给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造成了重大损失或具有其他严重情节之行为,就适用该罪名,以全面维护金融管理秩序。 具体骗取贷款的行为方式包括: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等。

骗取贷款罪“骗取行为”的理解,需要结合刑法规定的诈骗类犯罪来解释。“骗取”与“诈骗”行为的客观特征相同,有着共同的逻辑结构,骗取贷款罪要求行为人的欺骗行为造成银行等金融机构陷入认识错误并发放贷款,从而使行为人获取贷款,并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刑法的目的与任务是保护法益,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对任何侵犯法益的行为都必须规定或者认定为犯罪”,要“采取谦抑的法益保护原则”。贷款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基于自由协商达成的合意,因此,是否必须将所有提供了虚假资料的违规、违法贷款行为均纳入刑法领域予以规制,必须在刑法的语境下考量。在司法实践中,大量的无罪判例表明,在骗取贷款罪案件中为当事人作无罪辩护,辩护律师应该从本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出发,关注银行是否遭到实际损失,银行是否真实受骗,行为人是否有行骗的故意等方面。

笔者通过比对23个骗取贷款罪无罪判例和数百个有罪判例(本文仅作部分列举),通过分类整理,总结出如下几类无罪辩点,以供参考。

目录

一、主观方面不符合

主要辩点1:贷款人的提供名义贷款人身份及具体的签字行为都是基于夫妻关系而实施,贷款人并没有犯罪的主观故意,现有证据也无法证明贷款人有骗贷的主观故意,不能认定贷款人有骗取贷款的故意

二、客观方面不符合

主要辩点2:行为人以个人名义签订反担保保证合同,属于有限公司股东正常的履职行为,不是刑法上的欺骗行为,行为人没有伪造并提供公司虚假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相关材料以及相关合同,不能认定行为人有骗贷的行为

主要辩点3:行为人虽然改变贷款用途,但依旧属于用于生产经营的行为,并未挥霍取得的贷款,其在贷款存续期间一直按照约定偿还贷款利息,后又全额归还贷款本金,没有给信用社造成任何损失和风险,不能认定行为人有骗贷的行为

主要辩点4:原判认定行为人构成骗取贷款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无法认定行为人采取了欺骗手段,即使最终未能归还贷款,亦不构成骗取贷款罪。

三、客体方面不符合

主要辩点5:虽然提供了虚假的贷款资料,但是为银行提供了充足的担保,并未给银行造成实际损失,也未利用贷款进行非法活动,贷款人不构成骗取贷款罪

主要辩点6:行为人确有使用虚假购销合同的欺骗手段,并且实际取得巨额贷款,涉案贷款已正常归还结清,未造成实质危害,行为人不构成骗取贷款罪

主要辩点7:案发时,还未到贷款的到期还款日,并没有其他严重情节,或者银行与贷款人达成合意续贷,银行并未遭受实际的损失,贷款人不构成骗取贷款罪

四、犯罪对象不符合

主要辩点8:行为人通过向银行贷款的方式骗取担保人财产的行为,犯罪对象并非金融机构的贷款,而是他人财物,行为人并不构成骗取贷款罪

五、因果关系层面不符合

主要辩点9:银行对贷款人财务资料虚假、贷款实际用途与购销合同不符均明知,同时,无证据表明银行对贷款申请资料、资金用途进行了实质审查,无法认定银行因此陷入错误认识而发放贷款,贷款人不构成骗取贷款罪

主要辩点10:银行明知贷款存在较大风险,但出于经营上的考虑,主动予以贷款或续贷,贷款人不构成骗取犯罪

主要辩点11:贷款人有一定的欺骗行为,但银行是因为其他真实材料而决定放贷,银行没有陷入错误认识,贷款人并不构成骗取贷款罪

六、未达立案标准

主要辩点12:未达到刑事责任的立案追诉标准

正文

一、主观方面不符合

主要辩点1:贷款人的身份及具体的签字行为都是基于夫妻关系而实施,并没有犯罪的主观故意,现有证据也无法证明贷款人有骗贷的主观故意

参考无罪案例:(2015)济刑初字第514号

裁判理由:骗取贷款罪是指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本案中,1、根据证人贺某、张某某、蔡某的证言以及判决书等书证,证实袁某某经张某某介绍认识北海支行行长蔡某,经与蔡某、信贷部沟通,袁某某向北海支行提供贷款资料进行审查,在苗新花到场签字前银行已完成了贷款的审查程序,符合贷款条件,且信贷员不认为有欺诈行为,银行也按合同违约提起了民事诉讼并已判决生效;2、根据证人苗某乙、程某甲的证言,证实是袁某某让二人担保贷款150万元;3、根据被告人苗新花的供述、证人苗某甲的证言,证实贷款当日,是袁某某让苗新花和苗某甲签订购买水泥、钢筋的合同,签订合同时信贷员在场,说明银行知道合同的签订情况;4、根据被告人苗新花提供的袁某某于2015年3月11日出具的贷款情况证明,证明中提到张某某帮袁某某办理贷款情况,并说袁某某有贷款,让苗新花做借款人,贷款当天袁某某给苗新花打电话让她到北海支行签字,因信贷员说大额贷款都有协议书要签,并拿了样板协议,袁某某让苗新花和苗某甲签订了购买合同,贷款第二天,袁某某打电话让苗新花给他人还款。根据上述证据,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苗新花具有骗取银行贷款的主观故意,在袁某某未到案的情况下,认定被告人苗新花构成骗取贷款罪的证据不足,事实不清,本院不予支持。

二、客观方面不符合

主要辩点2:当事人以个人名义签订反担保保证合同,属于有限公司股东正常的履职行为,不是刑法上的欺骗行为,当事人没有伪造并提供公司虚假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相关材料以及相关合同

相关无罪案例:(2013)汨刑初字第318号

裁判理由:被告人戴某甲虽然是汨罗市某乙制品公司的股东,与戴某乙又是父子关系,但公诉机关提供的现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戴某甲并未经手负责管理公司财务,只负责公司生产,汨罗市某乙制品公司向汨罗市某某资产公司申请借款时,被告人戴某甲的具体行为只是在汨罗市某乙制品公司申请贷款的承诺书、股东决议书、公司授权委托书上签字,以个人名义签订反担保保证合同,属于有限公司股东正常的履职行为,不是刑法上的欺骗行为;被告人戴某甲向汨罗市某某担保公司考察人员所作的公司经营状况还好的陈述,对借款的取得不具有实质性积极作用,该行为也不能认定为刑法上的欺骗行为。而公诉机关提供的汨罗市某乙制品公司借款时向汨罗市某某资产公司、汨罗市某某担保公司提供的汨罗市某乙工艺制品有限公司虚假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相关材料以及相关合同,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人戴某甲伪造并提供这些材料;在借款发放过程中,借款的办理及转移,现有证据也不能证明被告人戴某甲参与了策划、经手办理。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提供的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人戴某甲具有骗取贷款犯罪或者其他犯罪的故意。

主要辩点3:行为人虽然改变贷款用途,但依旧属于用于生产经营的行为,并未挥霍取得的贷款,其在贷款存续期间一直按照约定偿还贷款利息,后又全额归还贷款本金,没有给信用社造成任何损失和风险

参考无罪案例:葫刑抗字第00014号刑事判决书

裁判理由:关于抗诉机关所提,被告人邵某某使用他人信息获取银行贷款并私自改变贷款用途,属于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的抗诉意见,经查,关于邵某某使用他人信息取得银行贷款,是银行工作人员提出并要求其实施的,其目的是为了规避S信用社贷款60万元的贷款限额的限制。并不是邵某某的主动决定实施行为。从办理贷款及办理催款转贷的过程中看,银行对邵某某为贷款的实际使用人至始至终是明知的,并没有产生错误的认识。故被告人邵某某使用他人信息取得银行贷款的行为不能认定为骗取手段。关于邵某某改变贷款用途,经查,邵某某取得贷款后用于浴池经营,并未用于贷款合同约定的购买工程器械的用途。但邵某某将贷款用于浴池经营的行为依旧属于用于生产经营的行为,并未挥霍取得的贷款,其在贷款存续期间一直按照约定偿还贷款利息,后又全额归还贷款本金,没有给S信用社造成任何损失和风险。故被告人邵某某虽然改变贷款用途,但不能认定为骗取手段,对抗诉机关的抗诉意见,不能予以支持。

类似无罪案例:(2015)招刑初字第161号(部分贷款行为无罪)

参考有罪判例:(2016)浙0109刑初1813号,根据在案证据可以证实被告人朱某某虚构贷款用途,且在贷款发放后没有按申请时的用途去使用也没有变更申请用途,且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符合骗取贷款罪的构罪要件。

主要辩点4:原判认定当事人构成骗取贷款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无法认定当事人采取了欺骗手段,即使最终未能归还贷款,亦不构成骗取贷款罪

参考无罪案例:(2013)浙嘉刑终字第274号判决书

裁判理由:2008年7月14日,被告单位七彩凤公司“应用集成膜技术日处理印染工业废水2000立方米节水技术改造项目”获得平湖市经贸局备案,因要申报国家项目,被告单位七彩凤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张斌让范兆科制作“印染生产线系统节水项目书”,项目总投资为5300万元。2009年2月,浙江省发展规划研究院对该项目制作了可行性研究报告。2009年11月,国家发改委通过了该项目的申报。但在项目建设过程中,被告单位七彩凤公司未按要求建设节水项目,而采用廉价设备替换项目中的高价设备等手段,以达到通过国家验收的目的。2010年8月,被告单位七彩凤公司以节水项目名义,向兴业银行嘉兴分行申请专项资金贷款3000万元。为顺利取得贷款,被告单位七彩凤公司及被告人张斌隐瞒了上述情况,并向银行提供虚假的工矿购销合同。2010年8月30日、9月26日,被告单位七彩凤公司与兴业银行嘉兴分行签订两份合计3000万元的节能减排专项借款合同。后兴业银行按约将3000万元发放,由被告单位七彩凤公司支配使用。至案发,被告单位七彩凤公司仅归还本金400万元及相应利息,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

关于上诉单位七彩凤公司、上诉人张斌及其辩护人提出其行为不构成骗取贷款罪的问题。经查,原判认定上诉单位七彩凤公司、上诉人张斌构成骗取贷款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上诉单位七彩凤公司、上诉人张斌及其辩护人就此所提意见成立,予以采纳。嘉兴市人民检察院就此所提检察意见,亦予以采纳。

三、客体方面不符合

骗取贷款罪的客体是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机构的信用安全,而根据《刑法》175条之一规定,构成本罪行为人的行为必须“给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有其他严重情节”,《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二十七条规定,凡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等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等给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或者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的,以及其他给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应予立案追诉。但是司法实务中,不能机械、孤立的套用该追诉标准,如果发行为人骗取贷款一百万元以上,或者多次骗取贷款,但未造成经济损失,未利用贷款进行任何非法活动,并未给金融管理秩序造成实际危害,自然不能以该罪追究刑事责任。

主要辩点5:虽然提供了虚假的贷款资料,但是为银行提供了充足的担保,并未给银行造成实际损失,也未利用贷款进行非法活动

参考无罪案例:(2014)粤高法刑二终字第212号

裁判理由:虽然上诉人邓宏在向兴业银行东莞分行申请贷款的过程中提供虚假的贷款资料,但该笔贷款最终由担保人远大担保公司代为偿还,并未给兴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实际损失,亦未利用贷款进行任何非法活动,未给金融管理秩序造成实际危害,不属于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规定的“有其他严重情节”,上诉人邓宏的行为不符合骗取贷款罪的构成要件。上诉人邓宏以欺骗手段获取银行贷款,但未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也不具备其他严重情节。原判认定上诉人邓宏犯骗取贷款罪的定罪不当。上诉人邓宏及其辩护人所提不应以骗取贷款罪追究邓宏的刑事责任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某,予以支持。

类似无罪案例:

(2016)粤12刑终186号

(2015)珠香法刑重字第5号

(2016)(2016)粤20刑再6号

(2014)澄刑初字第1779号

(2013)罗刑初字第21号

主要辩点6:行为人确有使用虚假购销合同的欺骗手段,并且实际取得巨额贷款,涉案贷款已正常归还结清,未造成实质危害

参考无罪案例:(2014)成刑初字第00348号

裁判理由:被告单位交大扬华公司及被告人王晖、徐洪良在银行机构开具敞口银行承兑汇票的过程中,确有使用虚假购销合同的欺骗手段,并且实际取得敞口贷款共计3.90916亿元,但涉案的3.90916亿元均已正常归还结清,未造成实质危害,可不以犯罪论处。

参考有罪判例:(2017)鲁0302刑初63号,被告人孙某伙同侯某同以淄博德润金属制品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义,向淄博市淄川区农村商业银行提供虚假贷款资料、虚构贸易背景及贷款用途,贷款400万元,到期后未归还,其行为已符合骗取贷款罪的构成要件,故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依法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类似无罪案例:

(2013)南法刑初字第236号

(2012)罗刑初字第111号

主要辩点7:案发时,还未到贷款的到期还款日,且并没有其他严重情节,或者银行与贷款人达成合意续贷,银行并未遭受实际的损失

参考无罪案例:(2015)湘法刑初字第231号

裁判理由:被告人肖某某于2010年7月30日提供虚假的产品购销合同和变造虚假证明从望春门信用社获得贷款400万元,借期两年,到期后,被告人肖某某归还了400万元贷款。2012年9月3日被告人肖某某再次以变造虚假证明、提供虚假购销合同等方式从望春门信用社获得贷款600万元,借期三年。该600万元贷款在案发时尚未到到期也未还清(到期日为2015年9月)。2015年12月25日被告人肖某某与湖南湘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春门支行(原湘乡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望春门信用社)签订了该600万元贷款的续借合同,借期19个月,到期日2017年7月9日。

被告人肖某某骗取贷款未给银行造成损失,也无其他严重情节,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肖某某犯骗取贷款罪不成立。

类似判例:

(2013)扬广刑初字第0009号

(2013)龙刑初字第216号

四、犯罪对象不符合

主要辩点8:行为人通过向银行贷款的方式骗取担保人财产的行为,犯罪对象并非金融机构的贷款,而是他人财物,并不构成骗取贷款罪

参考无罪判例:(2014)郓刑初字第316号

裁判理由:被告人张恩英及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张恩英构不成骗取贷款罪、合同诈骗罪”的辩解和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恩英向银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同时又骗取担保人的信任,以申请贷款的方式获取资金后,自己没有还贷能力,而由担保人代为偿还全部贷款,这种通过向银行贷款的方式骗取担保人财产的行为,表面上看是骗取银行贷款,实际上侵害的是担保人的财产权益,犯罪对象并非银行贷款而是担保人的财产,其行为不构成骗取贷款罪,应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对被告人张恩英和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张恩英构不成骗取贷款罪”的辩解和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五、因果关系层面不符合

主要辩点9:银行对财务资料虚假、贷款实际用途与购销合同不符均明知,同时,无证据表明银行对贷款申请资料、资金用途进行了实质审查,无法认定银行因此陷入错误认识而发放贷款

参考无罪案例:(2016)苏0581刑初1339号

裁判理由:公诉机关指控的9笔贷款,均由常熟市国发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发公司)提供担保,被告人方某某将自己实际控制的连云港土地向国发公司(承诺)抵押作为反担保。在国发公司对常熟市中旗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向中信银行申请贷款所做的调查报告中显示“企业实际控制人是方某某”、“借款主要用于房地产开发”,国发公司证人金某、沈某等人的证言笔录亦证实其均知道被告人方某某贷款资金用途不实、财务资料有水分。在中信银行对常熟市方氏商标织造有限公司向其申请贷款的审批表中显示“从经营需求看,主要是法定代表人方某某在连云港东海县投资房地产”、“考虑到本次授信由政府控股背景的国发公司提供担保,能有效控制最终授信风险……拟继续授信”,中信银行证人何某的证言笔录亦证实方某某后来几年向银行贷款是为了周转贷款、续贷。可见,国发公司、中信银行人员对于被告人方某某申请贷款的财务资料虚假、贷款实际用途与购销合同不符均是明知的。同时,亦无证据证明涉案四家银行对贷款的申请资料、资金用途进行了实质审查,并因虚假的财务资料、购销合同而受骗。综上,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人方某某具有骗取贷款的主观故意、涉案银行因虚假的财务资料、购销合同而陷入错误认识从而发放贷款。此外,被告人方某某未利用贷款进行非法活动,涉案贷款8700万元,其中700万元已经归还,4000万元已由国发公司代偿,被告人方某某尚有土地未及处理,现有证据亦未能证明其行为会给银行造成多少实际损失、是否破坏了金融管理秩序并应科以刑事处罚。综上,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人方某某实施了骗取贷款的犯罪行为,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方某某犯骗取贷款罪的罪名不能成立,应予纠正;对被告人及辩护人的该辩解、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相关有罪案例:(2016)苏1181刑初181号,被告单位江苏丹绿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用他人财产作质押物质押,采用虚假的购销合同并隐瞒贷款的真实用途取得银行贷款,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被告人何某某1、何某某系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骗取贷款罪。丹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辩护人提出银行在转贷过程中对虚假资料及质押物不足等是明知的、被告单位和被告人不存在骗取贷款之辩护意见。经查:银行发放贷款须经多层审批,最终经上级部门批准后才能实现放贷。被告人何某某1、何某某向银行隐瞒了用于质押的粮食(绝大部分)系国家储备粮的事实并提供了虚假材料,即便银行具体办理业务的人员明知材料有假而予以上报,但其后的一系列环节均受该虚假事实所欺骗,从而向被告单位发放贷款500万元,被告人何某某1、何某某实施了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的行为,对辩护人提出的上述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该笔贷款还有其他单位和个人担保,银行的贷款可以收回,不存在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之辩护意见。经查:从案发至今,担保单位和个人均没有履行代为偿还的义务,被告单位骗取贷款给银行造成的重大损失是显而易见的,且目前担保单位和个人均无履行能力,故对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主要辩点10:银行明知贷款存在较大风险,但出于经营上的考虑,主动予以贷款或续贷,贷款人不构成犯罪

参考无罪案例:(2014)湖浔刑初字第410号

裁判理由:盈晖公司在2009年至2012年间多次向南浔银行东迁支行申请贷款并续贷。相应证人的证言可证实,钢材市场内的商户贷款时系先向市场部提出,由市场部汇总后再向南浔银行东迁支行申请。在2012年8月份,该行已知晓钢材市场经营行情较差,贷款存在较大风险,但出于银行经营上的考虑,仍在盈晖公司归还贷款后予以续贷。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南浔银行东迁支行在2012年8月份系因被告人肖国安提交虚假资料而陷入错误认识继而发放贷款,故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肖国安犯骗取贷款罪,证据不足。

类似无罪案例:(2014)杭富刑初字第835号

主要辩点11:贷款人的欺骗行为与取得贷款间没有因果关系,银行没有陷入错误认识,但出于经营需要,决定放贷

参考无罪案例:(2014)太刑初字第00162号

裁判理由:这两笔贷款在获得太湖县农商行的批准后,城西支行作为贷款方与严炜签订了借款合同,太湖县农商行系城西支行的上级,对贷款有最后决定权,根据该行出具的《关于对严炜在我行贷款行为的看法》,其明确表示之所以向严炜发放涉案两笔贷款,是基于严炜对这两笔贷款均依借款合同的约定提供了较完备的抵押担保,如果严炜没有提供抵押担保,该行不会向严炜发放贷款,也就是说直接影响该行最终决定贷款给严炜,是其提供了相应的真实抵押担保,即使严炜在申请贷款时有一些欺骗行为,如在《个人贷款客户面谈记录》中没有如实申报自己对外举债、夸大收入及所承包工程规模之行为,但这些欺骗行为与其取得贷款间没有因果关系,故被告人严炜相应获取贷款的行为不构成骗取贷款罪,对被告人严炜及辩护人此项辩解和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六、未达立案标准

主要辩点12:未达到刑事责任的立案追诉标准,不构成犯罪

参考无罪判例:(2012)社刑初字第105号

裁判理由:关于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自套提供虚假担保分别于2007年4月12日、5月24日骗取社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区信用社贷款6万元、3.5万元共计9.5万元,构成骗取贷款罪,本院认为,被告人杨自套虽有骗取贷款的行为和主观故意,但数额达不到规定的追究骗取贷款罪刑事责任的立案追诉标准,故指控被告人杨自套构成骗取贷款罪不能成立。

类似无罪案例:(2012)金刑初字第84号

关于粮食方面贷款产品

目前,国内有多家银行和金融机构提供粮食方面贷款产品:

1、中国农业银行:主要为农民发放低息贷款,用于种植粮食作物、养殖牲畜和完善农村生产力的开发。

2、工商银行:主要为企业及企业家发放的中长期贷款,以及一些特色小额信贷产品,用于粮食加工企业的发展。

3、中国农村信用合作社:主要通过对全农户实施小额信贷制度的方式,以帮助农民在种植粮食作物、养殖牲畜方面得到一定的资金帮助。

4、中国银行:为企业或企业家提供各类中小微金融服务,这些金融服务将用于粮食加工行业中优化流通领域、升级生产工具以及创新成本效益。

对于粮食贷款案例和粮油贷款典型案例的总结分享本篇到此就结束了,不知你从中学到你需要的知识点没 ?如果还想了解更多这方面的内容,记得收藏关注本站后续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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