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p2p网贷的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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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监管细则规定的网贷平台十三项禁止有哪些

p2p监管细则规定是十二禁,包括禁止自融、禁止平台归集用户资金、禁止提供担保、禁止对项目进行期限拆分、禁止向非实名制用户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禁止发放贷款、禁止发售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禁止为投资股票市场的融资、禁止从事股权众筹。

根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依据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为出借人与借款人提供直接借贷信息的采集整理、甄别筛选、网上发布,以及资信评估、借贷撮合、融资咨询、在线争议解决等相关服务;

(二)对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格条件、信息的真实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必要审核;

(三)采取措施防范欺诈行为,发现欺诈行为或其他损害出借人利益的情形,及时公告并终止相关网络借贷活动;

(四)持续开展网络借贷知识普及和风险教育活动,加强信息披露工作,引导出借人以小额分散的方式参与网络借贷,确保出借人充分知悉借贷风险;

(五)按照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要求报送相关信息,其中网络借贷有关债权债务信息要及时向有关数据统计部门报送并登记;

(六)妥善保管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料和交易信息,不得删除、篡改,不得非法买卖、泄露出借人与借款人的基本信息和交易信息;

(七)依法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可疑交易报告、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等反xq 和反恐怖融资义务;

(八)配合相关部门做好防范查处金融违法犯罪相关工作;

(九)按照相关要求做好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网络与信息安全相关工作;

(十)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工商登记注册地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从事或者接受委托从事下列活动:

(一)为自身或变相为自身融资;

(二)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

(三)直接或变相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

(四)自行或委托、授权第三方在互联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进行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

(五)发放贷款,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将融资项目的期限进行拆分;

(七)自行发售理财等金融产品募集资金,代销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等金融产品;

(八)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

(九)除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允许外,与其他机构投资、代理销售、经纪等业务进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绑、代理;

(十)虚构、夸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收益前景,隐瞒融资项目的瑕疵及风险,以歧义性语言或其他欺骗性手段等进行虚假片面宣传或促销等,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损害他人商业信誉,误导出借人或借款人;

(十一)向借款用途为投资股票、场外配资、期货合约、结构化产品及其他衍生品等高风险的融资提供信息中介服务;

(十二)从事股权众筹等业务;

(十三)法律法规、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扩展资料: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参与网络借贷的出借人,应当具备投资风险意识、风险识别能力、拥有非保本类金融产品投资的经历并熟悉互联网。

第十五条参与网络借贷的出借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向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身份等信息;

(二)出借资金为来源合法的自有资金;

(三)了解融资项目信贷风险,确认具有相应的风险认知和承受能力;

(四)自行承担借贷产生的本息损失;

(五)借贷合同及有关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

网贷管理暂行办法解读

网贷管理暂行办法解读

昨日,银监会正式发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网贷管理暂行办法解读

《办法》设置了13条红线,明确实施备案管理制、对借款人进行限额管理等,被业界认为史上最严网贷监管条例。在分析人士看来,《办法》的下发,将促使平台正视监管新规带来的业务模式的变化。

祭出13条红线 债权转让受限制

《办法》采用负面清单制的监管方式,提出了13条禁止性行为,包括不得吸收公共存款、不得归集资金设立资金池、不得自身为出借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或承诺保本保息、不得发售金融理财产品、不得开展类资产证券化等形式的债权转让等。

值得注意的是,相较于去年底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此次《办法》新增加“不得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不得开展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的规定。

对此,苏宁金融研究院高级研究员薛洪言表示,债权转让是网贷平台主流的资产来源渠道之一,主要为解决大额借贷需求的供需匹配和时效性问题,在行业发展之初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带来了期限错配、资金池、债权转让有效性、虚假债权、资金杠杆等一系列潜在风险和问题。

事实上,早在今年4月监管出台的《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就明确禁止了债权转让行为。不过,网贷之家联合创始人石鹏峰指出,这一条对比互金专项整治方案中提到的“未经批准不得从事债权转让业务”的说法更加明确也相对宽松,并没有把所有债权转让的行为全部禁止。

此外,《办法》禁止网贷平台“发售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等金融产品”,有人士指出,这意味着目前一些定位为金融超市的平台或许有违规之嫌。薛洪言指出,按照《办法》规定,只要获得出借人授权,行业内的活期理财和智能投顾等业务创新都是合规的。

实行备案管理 网贷平台属地监管难度大

和此前征求意见稿不同的是,《办法》首次明确提出了银监会和地方金融办“双负责”的监管原则和“行为监管与机构监管并行”的监管思路,并执行备案管理。其中,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机构监管。

而对于银监会和地方监管层的具体职责,银监会普惠金融部主任李均锋表示,银监会行为监管的主要方式是产品登记、资金第三方存管、信息披露、投资者的消费者权益保护。他称安排地方政府对P2P进行机构监管的原因是“P2P作为一个非存款类机构,注册在地方,地方政府有维护稳定、处置非法、打击非法的.资源”。

《办法》中较为突出的一点是实行备案制管理,且备案制的执行者为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办法》提到,拟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后,于10个工作日以内携带有关材料向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备案登记,完成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备案登记后,应当按照通信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申请相应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ICP许可)。

李均锋表示,地方金融办备案的办法正在制定,备案登记和牌照管理是不同的管理方式,备案管理是没有前提条件的,如果设了很多条件,会形成“玻璃门”,备案的资料信息要作为事中事后主要的信息源,要求P2P在工商登记部门注册后,到备案登记机关去登记。

不过也有业内人士担忧,属地监管难度较大。东方汇总裁胡玉君表示,监管有效落地问题,不同于小贷公司,P2P网络借贷虽然类似于线上小贷公司,但其业务并不局限于平台所在地区,借款人和出借人来自全国各地。网络借贷的跨地区性质,决定了其属地监管的实际难度较大,由于各地金融监管部门监管尺度的不同,如何有效防范网贷风险的跨地区传递,如何协调不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保护投资者权益,未来仍需进一步规定细化。

最严网贷监管 多数草根平台面临消亡

坚持信息中介、明确13条禁令以及借款人的限额管理等规定,《办法》也被业界认为是史上最严的网贷监管条例,不少业内人士直呼,按照正式版细则,“平台要么改,要么死”。

银监会公布的数据显示,截至6月底全国正常运营的网贷机构共2349家,借贷余额6212.61亿元,两项数据比2014年末分别增长了49.1%、499.7%。银监会相关人士提到,目前大部分网贷机构偏离信息中介定位以及服务小微和依托互联网经营的本质,异化为信用中介,存在自融、违规放贷、设立资金池、期限拆分、大量线下营销等行为。

此外,《办法》仅给出了12个月的过渡期,比征求意见稿的18个月缩短。不少业内人士表示,行业洗牌潮真正来临。胡玉君表示,由于这个行业经过前期的野蛮生长,平台达到数千家,按照新标准,大多数平台很难满足监管要求,行业洗牌潮来临。

事实上,《办法》提出了很多平台难以达到的要求。比如,银行资金存管可能会是一个最大门槛,目前真正有能力为互联网金融提供资金存管业务的银行屈指可数,且银行对互联网金融平台要求极其严格,有高额的资本金要求、信息技术要求、股东背景要求、交易模式合规要求等,而且存管相关费用也不菲,绝大多数平台很难达到。

银客理财创始人林恩民表示,小额借贷平台会成为焦点,或将成为大型P2P平台的收购对象;其次,车贷、信贷、消费金融再次受热捧;再次,行业成交量放缓,因为接下来一段时间大额借款项目将会逐步收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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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出台后,P2P债权转让模式是否合规?

《办法》出台后,P2P债权转让模式是否合规?

在最近的监管办法中,p2p出借人的债权转让模式是和合规的,但对平台的债权转让有一些限制,具体条例如下:

(八)不得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

P2P债权转让怎么做才合规

这个定位,应该重点做信息中介和技术服务,涉及到资金池模式的就要找持牌金融机构,因为国家已经赋予他这种权利;如果涉及客户资金直接到银行进行资金存管;如果要自己做支付可以找持牌的第三方支付机构来做移动资金业务等等。以上都是基于信息中介定位之后,形成的业务生态合作模式,不再是一个平台把所有都包揽在一起,所以P2P要和更多的持牌机构进行合作才可以活下来,才可以规范下来。另外如果你没有牌照,但是做了涉及到牌照管理的业务,就应该剥离出去,不要再放到平台上,这是转型升级之道。

什么是P2P债权转让模式

你在平台投标之后,比如本来投的期限是半年的,但是两个月之后你想拿回这笔钱,这时就可以把这个标的本金和剩余的收益,转让给别人,完成债权转让然后提前拿回钱。当然,你也可以反着来操作,当你想做理财时,可以在平台上去买其他人正在转让的债权,来获得收益。一般来说买转让的债权,利率会比普通标高一些。

手动打的~望采纳~~

p2p 债权转让模式 有利差吗

一般会有。

平台设置债权转让这个功能的初衷是:部分投资人在投资期间急需资金的情况下,可以申请债权转让卖掉自己账户中的债权(即此前的投资)来获取资金。

在债权转让的设置中,首先是平台要收取一定比例的服务费(大部分平台首次转让免费),其次会有一个折让金(或折让比例)让债转人自己填写,用户可以根据自身需要资金得紧急度来适当填写折让金。

最终债权转让标被其他用户购买后,资金就会回到债转人手中,实现了债权变现。而债权购买者也赚到了一定的折让部分。

p2p债权转让模式有哪些

债权转让模式又称“多对多”模式,是指借贷双方不直接签订债权债务合同,而是通过第三方个人先行放款给资金需求者,再由第三方个人将债权转让给投资者。

其中,第三方个人与P2P网贷平台高度关联,一般为平台的内部核心人员。P2P网贷平台则通过对第三方个人债权进行金额拆分和期限错配,将其打包成类似于理财产品的债权包,供出借人选择。

由此,借、贷双方经由第三方个人产生借贷关系的模式使原本“一对一”、“一对多”或者“多对一”的P2P借贷关系变为“多对多”的债权关系。当然,此种模式下,P2P网贷平台也承担着借款人的信用审核以及贷后管理等相关职责。

p2p 债权转让模式 的优缺点

优点就是可以随时转让债权进行提现,缺点就是如果进行债权转让的话收益会比原先的低。

P2P债权转让模式是怎样的

给你举个形象的例子,A公司将金融投资产品(比如基金,信托等)的收益权转让给B公司,B公司没有支付钱给A公司,这时候A公司就对B公司产生了债权,然后A公司就可以把这部分债权到P2P平台上受让给投资者。

他的还款来源包括:

1、B公司应支付给A公司转让价款

2、B公司的自有资金

3、A公司的自有资金

4、这部分投资产品对应的本金以及收益权。

p2p监管细则出台后债权转让的还能做吗?

由于线下的债权转让存在信息不透明、资金使用不规范甚至被挪用等风险,监管层对这一模式存在不少担忧,而正在酝酿中、即将出台的P2P监管条例可能终结这一模式

当然只要符合要求,还是可以的

P2P网贷债权转让模式有哪些

p2p债权转让的几种主要模式

一、投资人债权变现模式

该模式是针对同一平台的投资人而言,即原来的投资者将其投资的标的转让给平台上的其他投资者,原投资者实现资产变现,是网贷平台提高投资者资产流动性的重要方式。此类债权转让不产生资金杠杆、流动性风险,属于民法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债权转让,且平台自身没有介入债权转让交易,债权人与受让人之间达成协议,履行向债务人的通知义务即可。

二、专业放贷人债权转让模式

在该模式中专业放贷人(通常为平台的实际控制人、平台财务或平台易于控制的其他个体)向借款人放款,取得相应债权,再把债权按金额、期限打包错配、小额分散给投资人,并承诺到期回购债权。此时的专业放款人实际上是“居间人”,居间人向借款人放款、取得债权后,再通过网贷平台将债权转让给平台投资人,投资人获得债权带来的利息收入。该模式存在期限错配、资金池、债权转让有效性、虚假债权、资金杠杆等一系列潜在风险。

三、打包资产的债权转让模式

平台通过其他合作机构获得打包资产的债权,再以转让这批资产债权的方式在平台发布标的募资。此类业务形式涉及了如消费信贷类、抵押类等多种资产类别。虽然部分资产包的底层资产也满足小额分散的条件,但假如采取打包形式的债权转让,转让过程中资金和资产的匹配难以核实、资产信息不透明风险难以把控,并且还涉及了第三方增信的问题。此种模式与网贷机构“信息中介”以及网贷“小额分散”的基本要求相悖。

P2P平台债权怎么转让 P2P平台债权转让详解

债权转让不是由投资人把钱直接借给借款人(借贷双方不直接签订债权债务合同),而是由某个投资人先将钱借给借款人,在该投资人需要资金周转等而借款期限还没有到的情况下,这个投资人可以将自己与借款人的债权转让给另外的投资者,通过这种方式第一个投资人就将借款人的债权转移到了其他投资人(可以有多个)的身上。

OK贷上面债权转让的意思是:OK贷平台为广大投资人配置的一项投资成功后仍可自由退出的服务机制,投资人可将其持有的债权在满足转让条件下转让给其他投资人,实现退出投资获得投资本金提前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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